《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的內容是什麼?
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千一百七十八的內容是什麼?
根據《婚姻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八規定,“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自願離婚,並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可見,登記離婚並不要求審查是否“感情確已破裂”。
二、登記離婚後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的如何處理?
在審判實踐中,當事人離婚登記後,一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對財產問題重新進行處理。對此,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的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後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後,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所以對該問題的處理應當注意下列問題:
男女雙方自願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了離婚登記手續後,離婚一年以內,一方或雙方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其中“男女雙方離婚後”,是指通過登記離婚的方式而離婚的。在人民法院通過調解的方式離婚,雙方雖然也就財產的分割達成協議,但該調解協議是在法院的主持下進行的,是經過司法機關的審查以保證雙方意思表示的真實性和協議內容的合法性。而在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手續時提交的協議只經過登記機關的形式審查,因此,對於確實存在欺詐、脅迫情況的,有必要給予司法救濟。
三、登記離婚後,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的如何處理?
男女雙方在登記離婚時,對子女的撫養和財產問題曾達成協議,故婚姻登記機關為雙方辦理了離婚登記,發給了離婚證。如果登記離婚後,一方不按協議履行義務,另一方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因為,當事人不履行離婚協議中關於財產給付、子女撫養等義務而發生糾紛,屬於民事訴訟的範疇,因此不能由婚姻登記機關處理,也不能直接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需要解決的,只能採用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方式。
由此可見,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八條的規定,夫妻雙方自願離婚的,應該准許。這一條是對協商離婚的規定,雙方協商離婚的,並不以夫妻感情破裂為要件。只要雙方出於自願原則,到婚姻登記機構辦理離婚手續,就應該批准。雙方應該簽署一份離婚協議書,寫清財產分割、孩子撫養費支付等重要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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