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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

隨着法律規定的不斷完善和發展,當今社會的節奏也在不斷加快,新的法律條文在不斷更新換代中,試了適應當今的社會的快慢,《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也在隨時的跟新變動中,為了維護在離婚再婚中的雙方的合法利益,又出台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那麼《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法律規定是什麼呢,下面就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

第一千零八十八條  夫妻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負擔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給予補償。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本條是對分別財產制下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在離婚時享有經濟補償的權利的規定。本條的規定實質上是對家務勞動價值的認可,使經濟地位較弱而承擔較多家務勞動的一方(大多為女性)在離婚時享有經濟上的補償。

二、對《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解釋

本條規定的前提之一是夫妻雙方採取分別財產制,法定財產共同制和約定財產共同制下不存在補償的問題。法定財產共同制下,除去個人特有財產外,大部分婚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約定財產共同制下夫妻共有財產的範圍更廣,經過約定後,夫妻的婚前財產和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均歸雙方共同共有。對於共同共有財產,法院一般堅持均等分割的原則,同時特別注意保護婦女兒童的合法權益。

《婦女權益保障法》明文規定:在婚姻、家庭共有財產關係中,不得侵害婦女依法享有的權益。婦女對依照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享有與其配偶平等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不受雙方收入狀況的影響。總之,無論是在法定共同財產制下還是在約定的共同財產制下,一旦婚姻存續期間所得的大部分財產被歸入夫妻共同財產而進行分割,法院會作出公平公正的判決,尤其注意維護家務勞動繁重而經濟收入較少的婦女一方的權益。但是實行約定分別財產制後,情形就不同了,它可能會使經濟弱勢方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

在約定分別財產制下,夫妻雙方婚前和婚後所得財產歸各自所有,並單獨行使管理權、收益權及處分權,同時也不排斥一方以契約形式將其財產的管理權交於另一方,或雙方擁有一部分共同財產。

分別財產制保證了雙方獨立的財產權,但婦女的就業機會和經濟收入大多低於男性,並且在大多數情況下,為了家庭利益而犧牲自己發展機會的往往是女性,家務勞動又不計報酬,在離婚時如果不將這部分家務勞動給予補償,對廣大婦女的利益是不利的。如果夫妻雙方在真實意思支配下作出的約定,符合民事法律行為的一般要件--具有合法夫妻身份;雙方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雙方完全自願,不存在欺詐、脅迫或乘人之危的情形;約定內容未規避法律,未違背社會公共利益,未違反有關法定義務;約定形式合法,則此種約定,法律不應干涉,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應得到尊重。並且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約定財產製排除法定財產製優先適用,合法有效的約定即使存在有一點不平等,只要當事人自願,法律也應盡力維護。

在婚姻當中,夫妻雙的權利和義務都是相等的,沒有哪一方只有權力沒有義務,也沒有那一方只有義務而沒有權利,在《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的規定中,若其中一方付出的義務過多,那麼他有義務爭取一些補償,而對於付出較少的一方也有責任給予一定的補償,不能一味的隨着自己的心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