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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條的規定是什麼

《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如果本條未被適用,即使理論上存在很多問題,也不會在實踐中爆發,如此該條就是一個無害條款。一旦實踐中出現本條規範情形,那麼可能存在如下問題:

第一,英烈的具體標準,不明確。如何判斷英烈呢?目前國家並無具體規定,因此在適用時,將會帶來巨大挑戰。

第二,具體侵害形式應當如何,才會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呢?如果僅以客觀上的虛假陳述為準,那麼對於研究歷史的人來説,可能會帶來毀滅性打擊,因為他們的工作就是考證歷史,如果考證錯誤,就要承擔侵權責任,會導致喪失積極性。

第三,誰可以主張賠償。究竟是英烈的後人,但後人關係的親疏,是否進行限制。如果親疏要求較高,完全可以藉助對普通死者的人格保護制度,解決問題。 此時立法者所要保護的是死者生存的近親屬,因為對死者的污衊、誹謗會使得生存的近親屬他們生活不安寧,心理不安寧,法律真正保護的還是生存者的利益。因此如果英烈的近親屬遭受此種不利,自可依此為據尋求保護。如果沒有符合親疏關係要求的,那麼公益組織可否提起公益訴訟。

該條法律規定是對英雄烈士的相關信息作合法界定的條款,也是對英雄烈士的作保護和規範的規定。需要注意的是,公司企業在進行商標註冊或者正常商業行為時,嚴禁將英雄烈士的相關信息作為謀取公司企業利益的工作,否則構成了違法犯罪行為,是會被追究民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