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一千一百一十一條內容是怎麼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那麼民法典一千一百一十一條內容是怎麼樣的?
一、民法典一千一百一十一條內容是怎麼樣的
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 自收養關係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係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係的規定。
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係,因收養關係的成立而消除。
【釋義】 本條是關於養父母和養子女之間權利和義務的規定。收養是一方當事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行為,通過收養行為,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擬製的血親關係。
二、收養各方應具備的條件
1、被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一)喪失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2、收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無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四)無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五)年滿三十週歲。
3、送養人應具備的條件
中國《民法典》所認可的送養人,包括下列公民和社會組織;
(1)孤兒的監護人。當被收養人的父母死亡後,由孤兒的監護人作為送養人。
(2)社會福利機構。社會福利機構是指各級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所興辦的慈善機構。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親屬又無力撫養的孤兒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依照《未成年人保護法》的規定,由社會福利機構收容撫養。當收養人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下,自願收養由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孩子時,社會福利機構即可成為送養人。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種義務在通常情況下是不能免除的,但如果父母確實有特殊困難(如重疾、高殘、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經濟來源等情況)無力承擔撫養義務,法律允許生父母將自己的子女送養他人。依《民法典》的規定,生父母送養子女時,無論雙方是否離婚,都必須共同送養;除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時,才允許單方送養;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單方送養。
三、收養關係的解除
收養關係的解除是指依法終止原有的親屬關係以及權利義務關係。收養解除的效力不僅及於養子女與養父母,而且也及於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親屬。根據《民法典》的規定,有以下情況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收養關係:
(一)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收養關係的。
(二)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虐待、遺棄等侵犯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
(三)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係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解除收養關係時,當事人應當到民政部門辦理解除收養關係的登記。收養關係解除後,養子女與養父母及其他近親屬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即行消除,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自行恢復,但成年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是否恢復,當事人可以協商確定。收養關係解除後,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因養子女成年後虐待、遺棄養父母而解除收養關係的,養父母可以要求養子女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
民法典一千一百一十一條涉及到收養的內容,關於收養,就是被收養人和收養人本身是沒有血緣關係的,但是如果説收養了之後,那麼收養人對於被收養人來説,是要承擔一定的責任以及義務的,因為法律對於收養關係是有保護的,所以收養人如果沒有盡到義務是需要受到法律的制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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