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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限制民事能力人年齡下降的理由是什麼?

最新頒發才生效的民法總則是在之前民法通則的基礎上,進行大規模的修改後制定的民事法律規範,從法律條文上理解,我們可以看出,由於現在孩童的心理以及生理機能已經較為成熟,故而在修訂時,降低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但着並非是完善的的修改理由,具體來説,民法總則限制民事能力人年齡下降的理由是什麼?

民法總則限制民事能力人年齡下降的理由是什麼?

一、民法總則關於行為人年齡的規定

第十七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不滿十八週歲的自然人為未成年人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九條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但是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第二十條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與民法通則的規定相比較:

第十一條 十八週歲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以獨立進行民事活動,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十六週歲以上不滿十八週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第十二條 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不滿十週歲的未成年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

二、民法總則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改為八歲的意義是什麼?

首先大家知道,如今生活水平提高以後,未成年人身體發育包括生理和心智等,都比較快,8歲多數人已經上小學兩年,其對事物的認知度,對自己行為的認識度等,都已經有了基本概念和標準。這時候,該給他們一定行為能力的權利了。當然,與權利對應,也該讓他們為自己行為等承擔一定責任了!

其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降低,為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降低提供了基礎和參照!雖然民事與刑事行為能力不同,但兩者又有共同的基礎和依據,即行為人不能完全識別自己的行為以及行為後果。目前我國刑法中的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未成年人的部分,指的是14週歲到16週歲的人羣。而未成年人違法甚至犯罪的情況近年來多見,降低刑責年齡已經成為人們共同的呼聲!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降低,雖然無關刑事,但卻為刑事責任行為能力劃分提供了參照甚至是依據!也就是説,不排除限制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也隨之降低的可能。這明顯是有利於遏制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等問題多發現象的!

為自己的行為承擔責任,這是為人做事的基本原則和標準!民事行為能力是權利,也是義務,讓孩子早點擁有這個權利,並對應權利承擔一定義務,這明顯是必要的,也是好事一件。

主要是由於生活水平的提高,帶來的心智以及生理上的發育加快,已經具備了基本的識別能力,能夠為自己的行為承擔一定的責任。可以預見的是,在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年齡下降之後,刑事責任年齡也會隨着下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