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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無行為能力是怎麼規定的

現在,我國民法典中將胎兒的民事權利能力也進行了規範。我國的公民都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的,但是和民事權利能力不一樣的是民事行為能力。民事行為能力是有着嚴格的劃分的,如果達不到國家規定的標準,有些人員是無行為能力的。下面小編就為大家介紹一下民法典無行為能力是怎麼規定的?

民法總則無行為能力是怎麼規定的

一、民法典無行為能力是怎麼規定的?

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適用前款規定。

二、如何確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

我國《民法典》規定的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以下三種情況:

(1)被監護人的近親屬,包括父母、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

(2)關係密切的其他親屬和朋友。這些人雖然與近親屬不同,沒有必須擔任監護人的法律上的義務,但是,有些是自願承擔監護責任的,經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同意,可以擔任監護人。

(3)如果沒有上述監護人,則由社會和國家負責,由所在單位或者居委會、村委會或者民政部門擔任監護人。

三、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有三項職責

(1)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財產及其它合法權益;

(2)作為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代理各項法律活動;

(3)教育、管好被監護人。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殺人應負什麼責任?

1、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犯罪的要依據罪行的嚴重程度來決定是否需要承擔刑事責任,但是因其犯罪行為所造成的民事責任則有其監護人承擔。殺人時嚴重的犯罪行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要承擔刑事責任。

2、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實施犯罪行為,不承擔刑事責任,但應當根據情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其中的民事責任部分就會要求其監護人代為承擔。

在我國,無行為能力的就是指8週歲以下的,或者是不能辨別自己行為的人,就是説精神病人,這些都是屬於無民事行為能力。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法律後果是需要其監護人承擔一部分的法律責任的。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的監護人在民法典中也有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