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是什麼?
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頒佈,《民法總則》將廢止。
現如今,《民法典》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比較複雜,這其中與是否構成重婚罪有着重大的關係,從被宣告死亡的人法律意義生效時,婚姻法律關係就不應該合法了,可是總有着其他許多不同的情況,例如被宣告死亡的人與他人結婚,原告後來發現其並未死亡,這樣的婚姻關係應該是什麼呢,下面就由小編來介紹一下。
《民法典》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
《民法典》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一種觀點認為,此種情況下該被宣告死亡人結婚的行為應構成重婚罪。《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構成重婚罪。雖然此人在被宣告死亡後其與原配偶的夫妻婚姻歸於消滅,但其在明知有配偶的情況下又與他人結婚,主觀上構成了重婚的故意,客觀上也實施了重婚的行為,而且在原配偶申請撤銷死亡宣告後,其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自行恢復,構成了存在雙重婚姻關係的客觀事實。即使原配偶已再婚,也不影響其構成重婚罪,理由為被宣告死亡人不論從主觀思想還是客觀行為上均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因此,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後實施的結婚行為,不論其原配偶是否再婚,均應以構成重婚罪論處。
另一種觀點認為,被宣告死亡人結婚的行為不構成重婚罪。雖然《刑法》已明確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構成重婚罪,但被宣告死亡人與配偶的夫妻關係在其被宣告死亡後已歸於消滅,此時他(她)已成為一名法律上被宣告死亡,但事實上存在且無婚姻法律關係的人,這種情況下,他(她)與他人結婚是一種權利的行使,而並不能認定為客觀上實施了重婚的行為,雖然其主觀上應認識到自己是有配偶者,但法律上已經是消滅了他(她)與原配偶的夫妻關係,所以並不能認定其為有配偶者。
《刑法》第258條明確規定了重婚罪的構成要件,而被宣告死亡人在被宣告死亡後結婚的行為完全符合重婚罪的構成要件。主觀上可分為兩種情況進行分析:
一是被宣告死亡人不知其已被宣告死亡,此時他實施結婚的行為就是在明知其有配偶的情況下與他人結婚,無論是登記結婚還是形成事實婚姻,都符合重婚罪的主觀要件。
二是被宣告死亡人知道其已被宣告死亡,認為其與原配偶的婚姻關係已經消滅,所以又實施與他人結婚的行為,這就存在着規避法律強制性規定的現象,其明知有配偶,在得知被宣告死亡後實施結婚行為就是利用法律對於宣告死亡法律後果的民刑規定漏洞而實施的規避行為,其主觀上仍存在着明知其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的故意,因此也符合重婚罪的主觀要件。
從客觀上分析,被宣告死亡人無論其是否知曉已被宣告死亡,都實施了與他人重新結婚的行為,無論是進行了符合法律規定實質性的登記結婚,還是以夫妻明義的事實婚姻,都符合重婚罪的客觀要件,損害了原配偶的婚姻權益。因此,對於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結婚的行為應認定構成重婚罪。
我們可以發現,法律是非常完備完善的,不法分子不會有法律的漏洞去鑽,就算已經是被宣告死亡的人,通過謊報死亡後再結婚也是犯了重婚罪,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所以我們不應該心懷僥倖。受害者如果遇到此類事件,應該積極的尋找律師幫助自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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