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民法總則宣告失蹤的規定是怎樣的?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在每日的地方新聞聯播上我們常常會看到尋找失蹤人口的信息,手機上我們有時也會接到求助信息比如看到的話聯繫警方之類的,這樣看來我們生活中還是存在許多走失的現象,有的甚至十多年也無法找到的,對家人來説是沉重的打擊,這種情況是可以申報失蹤人口的,下面本站小編就給大家介紹一下宣告失蹤的有關規定。
宣告失蹤的有關規定
《民法典》
第四十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滿二年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為失蹤人。
第四十一條 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時間自其失去音訊之日起計算。戰爭期間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時間自戰爭結束之日或者有關機關確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計算。
第四十二條 失蹤人的財產由其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願意擔任財產代管人的人代管。
代管有爭議,沒有前款規定的人,或者前款規定的人無代管能力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第四十三條 財產代管人應當妥善管理失蹤人的財產,維護其財產權益。
失蹤人所欠税款、債務和應付的其他費用,由財產代管人從失蹤人的財產中支付。
財產代管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失蹤人財產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 財產代管人不履行代管職責、侵害失蹤人財產權益或者喪失代管能力的,失蹤人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財產代管人有正當理由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變更財產代管人。
人民法院變更財產代管人的,變更後的財產代管人有權請求原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五條 失蹤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失蹤宣告。
失蹤人重新出現,有權請求財產代管人及時移交有關財產並報告財產代管情況。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由此我們可以瞭解到下落不明的時間長達兩年即可宣告失蹤,需要向法院提出申請,由與其有利害關係或是親屬提出。宣告失蹤但也不意味着放棄尋找,只是在法律上認定為失蹤人口,如果重新出現可以申請撤銷失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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