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隨着現代社會的不斷髮展和不斷進步,在我們現在的人口數量眾多的國家當中,由於人口基數較大,每個地方的人口密度大,造成我國現代社會中出現各種殺與被殺的人命案件,在此案件當中屬於較為嚴重的犯罪,我國法律的不斷健全和完善,已經對此問題有了合理地解決辦法,下面我給大家詳細介紹一下民法總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條件是什麼?
宣告死亡的條件
宣告死亡,是指經利害關係人申請,由法院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判決宣告下落不明滿一定期限的公民死亡和民事法律制度。
(一)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
我國民法通則對宣告死亡的條件和程序規定如下:
1.宣告死亡必須具備的條件:(1)公民離開其住所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杳無音信,不知生死。(2)公民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的事實狀態超過了法定期間。該法定期間有三種情況:一是在一般情況下離開其住所地或最後居住地下落不明滿4年;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事故發生之日起滿2年;三是在戰爭期間下落不明,從戰爭結束之日起滿4後。
2.宣告死亡的程序為:(1)由利害關係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以宣告某公民死亡。有資格提出申請的利害關係人的範圍和順序是: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④與被申請死亡的人有其他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2)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蹤人死亡案件後,應當發出尋找失蹤人的公告,公告期間為1年。公告期間屆滿,人民法院根據被宣告失蹤人的事實是否得到確認,作出終結審理的裁定或者宣告死亡的判決。
關於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的關係,按照我國民法通則的規定,宣告失蹤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經程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申請宣告死亡的條件下,利害關係人可以不經過申請宣告失蹤而直接申請宣告死亡。如果利害關係人只申請宣告失蹤的,應當宣告失蹤;但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則應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的結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的,應發生與公民自然死亡同樣的法律後果,即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喪失作為民事主體的資格,其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能力終止;其原先參加的民事法律關係歸於變更或者消滅;其婚姻關係自然解除,其個人合法財產作為遺產按繼承程序處理。
(三)死亡宣告的撤銷
我國民法通則中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機關報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依照民法通則和有關的司法解釋,公民的死亡宣告被撤銷的,產生如下法律後果:
1.有民事行為能力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仍然有效。
2.人民法院撤銷死亡宣告後,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如果其配偶再婚後又離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夫妻關係不能自行恢復,要恢復夫妻關係,需辦理復婚手續。
3.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被宣告死亡的人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4.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但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不予以退還,應給予補償。依照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如果原物已經不存在,則應給予適當補償。
5.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對給他人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綜上所述,由於我國現代社會的發展迅速,留下了很多未解決的問題,而這些問題中恰恰是最嚴重的問題,我們深受法律的保護,每個人的性命都是極為寶貴的,所以為了社會的安定發展,我們要多多學習法律知識,以上就是對於民法總則規定被宣告死亡的條件,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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