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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關於人格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單位,都享有一定的權力,並且需要承擔一定的義務。但是法人是沒有生命的主體,故而人的權利與法人的權利是不一樣的,兩者具體擁有什麼權利,是由《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百一十條所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關於人格權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條關於人格權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條 【具體人格權】 自然人享有生命權、身體權、健康權、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隱私權、婚姻自主權等權利。

法人、非法人組織享有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等權利。

二、什麼是人格權的概念

人格權是法律賦予民事主體以人格利益為內容的,作為一個獨立的法律人格所必須享有且與其主體人身不可分離的權利。——當然取得(出現即存在)

(一)一般人格權

1、概念

一般人格權是以民事主體全部人格利益為標的的概括性權利。通常包括人身自由、人格尊嚴、人格獨立與人格平等。

(1)人身自由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人身不受侵犯和自主行為的權利。

(2)人格尊嚴是指民事主體作為“人”所應有的最基本社會地位、社會評價,並得到最起碼尊重的權利。

(3)人格獨立指民事主體的人格由自己支配,其存在不依賴任何外在力量,其意志不受任何外部勢力的干預與強制。

(4)人格平等指民事主體間地位平等,不存在人身依附與從屬關係,任何一方不得將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另一方。

2、一般人格權的特徵

(1)概括性。

一般人格權在構成上表現出集合性,是各種具體人格權的抽象與總括,反映具體人格權的本質特徵與共同目的。

(2)普遍性。

一般人格權作為民事主體享有的人格利益的一般抽象,不會因為權利主體或權利構成的不同而出現差別。自然人無論其民族、種族、性別、年齡、教育程度、財產狀況等個體因素的差異如何,社會組織不論其組織形式、財產多寡、規模大小有何不同,均普遍享有一般人格權。

(3)專屬性。

一般人格權與權利主體的人身密不可分,只能由權利人自己行使,不可轉讓或拋棄。

(4)法定性。

一般人格權雖然具有概括性與普遍性,但其主體範圍、存在形式等仍要以法律的明文規定為前提。

(二)具體人格權

1、生命權

生命權是法律賦予自然人的以生命維持和生命安全為內容的權利。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均將生命權視作一項獨立的權利。法律上的生命是人賴以存在的前提,也是公民行使其他一切民事權利的基礎。

2、身體權

身體權是指自然人對其肢體、器官和其他組織的完整依法享有的權利。與生命權不同,身體權主要以保護人的肢體、器官、組織的完整性為目標。同時公民的身體權又與其生命權、健康權密切相關。

3、健康權

健康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保持其自身及其器官以至身體整體的功能安全為內容的人格權。身心健康是公民生存和進行正常民事活動的前提條件。也是公民作為民事主體所應享受的基本利益。無論對公民器質健康、生理健康或者是心理健康的侵害均構成侵害公民的健康權。

4、姓名權與名稱權

(1)姓名權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自己姓名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A、姓名決定權。

B、姓名使用權。

C、姓名變更權。

(2)名稱權則是法人、個體工商户、個人合夥等社會組織依法享有的決定、使用、改變其名稱,並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A、命名權。

B、使用權。

C、變更權。

D、轉讓權。

(3)姓名與名稱是自然人、法人用以確定、表明自己身份,彼此間相互區別的符號,是使自然人或法人特定化的標誌,也是社會個體體現個性,人格獨立的標誌。

(4)侵犯他人姓名、名稱權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A、干涉。

B、盜用。

C、假冒。

5、名譽權

(1)概念

名譽權是公民或法人對自己在社會生活中獲得的社會評價、人格尊嚴享有的不可侵犯的權利。

(2)名譽權主要包括公民名譽權和法人名譽權兩種。

A、公民的名譽權通常表現在如下幾個方面:

a、任何新聞報道、書刊進行真人真事的報道都不得與事實不符,影響公民原有的社會評價;

b、公民的個人隱私受法律保護,任何個人和組織都無權向社會公開或傳播;

c、任何人都不得以侮辱、誹謗的方法,損害他人名譽;

d、任何人不得捏造事實,陷害他人,損害其名譽。

B.法人的名譽權雖其本身無直接經濟內容,但往往對法人活動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有重大影響。

(3)侵害公民、法人名譽權的行為主要有:

A、以侮辱方式侵犯他人名譽。

即以口頭、書面或暴力方式,對他人進行人身攻擊,貶損他人人格。

B、以誹謗方式侵犯他人名譽。

即以隱瞞真相、捏造事實並加以傳播的方式詆譭他人名譽,損害他人尊嚴。

6、肖像權

(1)概念

肖像權是指公民通過各種形式在客觀上再現自己形象而享有的專有權。

(2)內容

A、形象再現權,即公民享有通過造型藝術或其他形式來再現自己形象的專有權,通常表現為肖像的決定權和實施權。

B、肖像使用權,即公民有權決定是否允許將其肖像進行展出、傳播、複製、用作商標或進行廣告宣傳。

(3)對公民肖像權的侵犯需具備兩個構成要件:

A、使用公民肖像未經其同意。

B、以營利為目的進行使用。

為了職務上的目的或公共利益而依法制作、使用他人肖像的,則無須通過本人同意,如通緝逃犯,張貼尋人啟事等。

7、隱私權

(1)概念

隱私權又稱個人生活祕密權,是指公民不願公開或讓他人知悉個人祕密的權利。

(2)公民的隱私權包括通信祕密權與個人生活祕密權。

A、通信祕密權是指公民對其在信件、電報、電話中的內容享有保密權,未經允許不得非法公開。

B、個人生活祕密權是指公民對其財產狀況、生活經歷、個人資料等私人信息享有的禁止他人非法利用的權利。

8、榮譽權

(1)概念

榮譽權,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所享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貢獻或特殊勞動成果而獲得光榮稱號或其他榮譽的權利。

(2)榮譽權與名譽權區別:

A、二者的範圍不同:特定的人/每個人

B、取得的方式不同:特定程序/無須任何手續

C、客體內容不同:是否有突出貢獻

D、消滅的要求不同:能否剝奪

我們可以看出,人格權喲一般人格權與具體人格權之分,且與身份有股擬定權利是不可以進行轉讓的,對於企業而言,其權利可以進行有償轉讓。兩者的權益在受到侵害時,都是可以申請法律訴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