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什麼要求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古往今來,民法都是不可或缺的官方條例。對於民法,也會根據其背景進行撰寫,其宗旨意在為了公共的利益的需要。民法根據其所包含的範圍,進行不同的需求作調整。民事主體行使民事權利踐行其真正的社會價值觀,賦予不同的對象以不同的資格。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什麼要求
《民法典》中的規定:
第一百一十七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不動產或者動產的,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第一百三十二條 民事主體不得濫用民事權利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
第一百八十五條 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譽、榮譽,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並安排被徵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徵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徵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徵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徵收補償,維護被徵收人的合法權益;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徵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三百五十八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限屆滿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該土地的,應當依據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定對該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給予補償,並退還相應的出讓金。
第五百三十四條 對當事人利用合同實施危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行為的,市場監督管理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監督處理。
第九百九十九條 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一千零二十五條 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民法典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以最大限度去約束不同民事活動的違法進行。以不變其宗旨,不斷地完善所有的民事行為規範條例。而且公民,法人及其他一切合法組織,都有權利進行合法民事活動,只要遵循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守法的原則。以上是小編為您整理的民法相關條案,如果您還有問題,可以訪問本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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