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婚姻家庭 > 家事糾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是怎樣的?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規定的內容,具體規定如下: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條 【婚姻家庭的禁止性規定】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二、證明重婚存在的證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 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是人一方或者雙方己存在有效的婚姻關係。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之間均沒有婚姻關係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 喪偶的人,不能構成重婚。 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係,但其婚姻己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能構成重婚。無效婚 姻和可撤銷婚姻必須經由法定程序認定。 對於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當事人, 在其婚姻未 經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於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

(1)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這為法律上的重婚;

(2)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這為事實上的重婚。現實 生活中基本上是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同居不等於重婚。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 續,穩定地共同生活居住。

對於已經與他人組建家庭的公民來説,結婚後不管因為什麼原因,都不得實施虐待配偶的行為,也不得在配偶沒有生活自理能力之後就遺棄對方,這是由於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的行為是違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