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一、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是什麼?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區別是:不予受理是人民法院審查相關材料後認為當事人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條件,在尚未立案的情況下裁定不予受理;駁回起訴是人民法院在立案之後進一步審查發現當事人不符合相關起訴條件,或者具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如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雙方有書面仲裁協議、爭議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不屬於本院管轄等,裁定駁回起訴。前者尚未立案,後者已經立案。
二、裁定駁回起訴的情形有哪些?
1、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範圍。原告提起的訴訟應當屬於人民法院行使審判權的範圍,否則人民法院無權對案件進行審理。
2、受案後發現屬於刑事犯罪、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中,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有關材料移送檢察機關或者公安機關;認為不屬於民事糾紛案件而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另行提起行政訴訟。
3、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未聲明有仲裁協議,受理案件後,被告在答辯期內以雙方當事人曾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應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人民法院審查屬實後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但仲裁協議、仲裁條款無效、失效或者內容不明確無法執行的除外。
三、民事案件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1)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2)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對合同糾紛自願達成書面仲裁協議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3)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4)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5)對判決、裁定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訴處理,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的案件,在不得起訴的期限內起訴的,不予受理;
(7)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6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不予受理和駁回起訴的適用的訴訟階段不同,適用的組織不同。向沒有管轄權的法院提交起訴狀;不屬於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訴訟的範圍;法院受理之後,發現該案件屬於刑事犯罪或者行政訴訟案件;原告提交起訴狀時,未聲明仲裁協議;出現這四種情況,法院可以駁回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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