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能否再次起訴?
一、判決駁回訴訟請求後能否再次起訴?
如果有新證據,在駁回訴訟請求的判決書生效後可以再行起訴;在有效期限內也可以申請再審。
駁回訴訟請求是人民法院對審理的案件依照實體法的規定,認為當事人的實體請求無正當理由或法律依據而以判決形式予以拒絕的司法行為,是對當事人實體請求權的一種否定評價。
二、駁回訴訟請求
駁回訴訟請求,是指人民法院對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經審理後,發現原告請求法院保護的實體權利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因而對原告的請求不予保護的司法行為,它所要解決的是實體意義上的勝訴權問題,針對的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實體請求,用判決的方式作出。審判實踐中,駁回訴訟請求通常適用的情形有:
(1)當事人的訴訟請求沒有足夠的法律依據或者違反國家法律;
(2)當事人主張實體權利的法律事實在人民法院審理過程中經過質證或查證已被推翻或否定;
(3)當事人實體權利已放棄,如當事人的訴訟請求已經超過法律規定的訴訟時效,同時又不存在訴訟時效中止、中斷和延長的法定事由,而對方又以此作為抗辯理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
各級人民法院院長對本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認為需要再審的,應當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上級人民法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發現確有錯誤的,有權提審或者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第一百七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不停止判決、裁定的執行。根據該兩條規定,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主要是基於:
1、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人民法院發現確有錯誤的;
2、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認為有錯誤的。
審判監督程序進行再審主要是法院發現有錯誤或當事人認為有錯要求改正生效的判決、裁定,這種改正可以理解成:一是判決本身存在程序和實體上的錯誤;二是審理時查明的法律事實沒有錯,判決本身正確,但主要事實被依法撤銷或變更以及事後當事人提出了新證據。對於原裁判的主要事實依據被依法變更或撤銷的,法院應當再審。但對於當事人的原因,再審申請人有了以前不知道或舉證不能的證據,就要區別對待。再審就是改錯,法院判決沒有錯誤的案件,法院就不能再審。當事人因證據不足的原因被駁回訴訟請求的案件,法院沒有任何錯誤,法院應該不準申請再審,只能是起訴。
駁回訴訟的請求如果發現有錯誤的情況可以提審或者是指令人民法院再次審判,已經發生的有有效法律效力的判決書如果認為有錯誤的情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但是不能停止判決的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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