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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書不用開庭的嗎?

一、民事裁定書不用開庭的嗎?

民事裁定書不用開庭的嗎?

接到裁定書不一定就會被傳喚開庭,要看接到的裁定書是什麼性質。如是訴前保全裁定,那麼隨後可能會接到法庭的傳票開庭。如只是,其他輔助配合裁定,與案件沒有直接關係,那麼就不一定會接到開庭傳票。告不清楚,可以直接通過。法院民事裁定書不送達不生效。只要是法院作出的裁定,裁定書必須向雙方當事人送達。不送達,就是違法的,案件就沒有審理結束。民事一審判決書,在沒有人上訴的情況下,在送達簽收之日起十五天後生效;二審以及再審判決書,在送達簽收之日就生效。

二、民事裁定送達期限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裁定的,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九十二條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

我國民事訴訟法對法律文書的送期限沒有作出具體的期限,只對上訴的期限作出了規定,所以裁定送達的期限也沒有具體的規定。

委託送達的,受委託人民法院應當自收到委託函及相關訴訟文書之日起十日內代為送達。

三、不能及時送達的原因

一是被告躲債逃避法律責任。不少民間借貸案件的債務人因經營不佳或投資失敗,資金鍊斷裂後,外出躲債,行蹤不定。當起訴到法院時,被告採取逃避的心態應對法院訴訟,躲避法院的傳喚,規避法律的追責。

二是對拒收文書的當事人缺乏應對舉措。在司法實踐中,有些受送達人想盡各種辦法拒收法律文書,躲避送達。如由於雙方不熟悉,受送達人明明近在眼前,卻擦肩而過。再如有個法院在送達時,當事人明明在家,就是不開門,送達幹警在當地居委會人員地見證下,找來開鎖匠強制開門,當事人反而進行報警,法院幹警在與公安人員進行溝通時,當事人卻趁機逃脱。再如有些當事人起訴前還在家,而法律文書送達時就玩起了失蹤。對於當事人的這些躲避行為,缺乏相關的法律應對舉措,辦案人員只能窮盡一切措施進行尋找,送達難愈發突出。

民事裁定書需要送達之後才能生效,民事裁定書是有一定的期限的,需要在委託人受到委託函的十天內送達,不能及時送達裁定書的原因包括被告因為躲避法律的責任沒有送達等不同的原因。

標籤:民事裁定 開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