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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致害的糾紛案由什麼來認定訴訟點?

旅遊涉及的法律關係比較複雜,加上目前相關立法有待完善,消費者在訴訟維權時要掌握一些訴訟關鍵點。

旅遊致害的糾紛案由什麼來認定訴訟點?

一 、誰來起訴?

1、有些旅遊行為中,簽訂旅遊合同的人不是最終參加旅遊的人,這點在單位組織員工參加旅遊活動中表現較為突出,有的旅遊合同是團隊中的一個人作為代表簽訂的。有的旅行社會出一份遊客名單給導遊,有的可能沒有名單。這為原告主體身份確定帶來困難,誰來起訴成為一個關鍵點。

2、旅遊合同是旅遊經營者接受報酬,為遊客提供旅遊服務的合同,如遊客與合同簽訂人不同,該合同屬於為第三人履行的合同,旅遊經營者對所有其同意參加旅遊的遊客,都負有照顧、保護、和通知等的附隨義務。旅遊經營者違反此項義務的,參加旅遊的遊客有權依據合同,請求旅遊經營者承擔法律責任。

、起訴誰?

1、旅行社一般只是一個打包銷售者,並不實際提供服務,在它的下游,是目的地的地接社實際提供旅遊服務,賓館提供住宿、飯店提供餐飲、景點經營者提供遊覽、導遊提供陪同、介紹服務。這些實際提供旅遊服務的各方都是法律上的獨立主體,都有各自的利益要求,就有可能互相推諉責任。因此,遊客選擇以誰為被告是一個關鍵問題。

2、旅遊合同履行中,會涉及上述多方主體,在這些法律關係中,除非遊客直接與住宿、餐飲、交通發生交易,否則均視為地接社提供,而地接社與旅遊經營者即組團旅行社形成委託合同關係,作為委託人,組團旅行社要對相應後果直接承擔法律責任。所以,遊客可以選擇只起訴組團旅行社,也可以將組團旅行社或者其他相關各方作為共同被告起訴。

三、起訴什麼?

如果訴訟,旅客首先要確定自己是依據法律上規定的何種權利進行的,如果無法找到對應的權利或者受保護的依據,則有可能敗訴。例如,遊客人身傷亡事故的發生,既可能是因為旅行社的違約行為造成的,也可能是因為旅行社違反了《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裏的特別規定如構成欺詐導致侵權造成的。依據的法律關係不同,法律責任和賠償範圍也不同。根據法律規定,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的一個法律關係來起訴,所以,遊客起訴時選擇何種法律關係較為重要,既有可能影響到賠償的範圍,也有可能影響到是否勝訴。

旅遊致害的糾紛案由什麼來認定訴訟點?我們簽訂的旅遊合同也是受《合同法》保護的,據很多案例的法律表現形式,在旅遊人身傷害事故中,根據違法法律關係的不同當事人起訴時要看具體情況及收集到的證據作出選擇。即可以起訴旅行社,也可起訴目的地地面接待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