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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遊人身侵害糾紛案例分析

一、旅遊人身侵害糾紛案案情回顧:

旅遊人身侵害糾紛案例分析

2004年6月某日,鄒女士夫妻與某旅行社建立旅遊合同關係,到蓬萊旅遊。某旅行社租用某旅遊汽車公司的客車運送旅客到蓬萊旅遊汽車行駛到濟青高速青州路段時發生車禍,與張某所駕駛的魯A2.大貨車相撞,致使遊客鄒某等人受傷。事故經山東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通警察支隊青州大隊認定某旅遊汽車公司的客車負事故的主要責任,張某駕駛的魯A2.大貨車負次要責任。後鄒女士經傷殘鑑定,鄒女士構成十級傷殘。

經和某旅行社協商不成,2004年8月某日,鄒女士以旅遊合同糾紛將某旅行社訴至濟南市歷下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傷殘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等費用。

二、被告人的答辯意見:

答 辯 狀

答辯人:某旅行社

答辯人因鄒某訴答辯人旅遊糾紛一案,答辯如下:

1、對鄒某所受到的傷害答辯人表示同情和慰問。在事故發生後肇事者積極採取措施對傷員進行搶救,並且在交警部門沒有認定責任的情況下預先支付了原告的醫療費用。回到濟南後,答辯人又專門派了兩名工作人員到其家中慰問,並且盡最大努力堅持對其生活進行照顧,直到鄒某完全康復。當時,鄒某對答辯人的做法也非常滿意。

2、對於鄒某在乘坐客車赴蓬萊、長島旅遊途中發生車禍,造成鄒某受傷,對於鄒某受到的傷害,在合理、合法的範圍內,答辯人同意予以賠償。

3、答辯人和某旅遊汽車公司在本次交通事故處理期間多次通知鄒某,答辯人出車帶領其參加調解,而鄒某不予合作,致使本次事故至今沒有了結。答辯人認為鄒某存在過錯。

4、某旅遊汽車公司做為本次交通事故的直接責任人,並且其全程參與了本次交通事故的調解,也是本案的最終賠償責任人。本案的處理結果和某旅遊汽車公司有法律上的利害關係,它的參與有利於查明本案的真實情況。因此,我們請求法院追加某旅遊汽車公司做為本案的第三人蔘與本案的審理。

此致

××區人民法院

某旅行社

2004年9月13日

三、被告委託律師代理詞:

王鵬律師接受被告某旅遊公司的委託,參加本案訴訟,主要代理意見:

1、被告是租用某旅遊汽車公司的車輛在途中發生車禍,導致原告受傷,作為提供車輛的某旅遊汽車公司,是本案的最終賠償責任主體,應當作為本案的第三人蔘加本案訴訟,承擔賠償責任。

2、原告依照合同之訴起訴被告,要求賠償精神損害賠償沒有法律依據。

四、旅遊人身侵害判決結果:

濟南市××區人民法院以第三人某旅遊汽車公司與本案不是同一法律關係為由,對追加第三人的請求沒有準許,但支持了我們第二條代理意見,判決某旅遊公司賠償鄒女士賠償金.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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