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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現旅遊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出現旅遊糾紛的原因是 什麼

出現旅遊糾紛的原因是什麼?

(一)旅行社與旅遊者所簽訂的合同內容不夠明確具體,履約不完全,從而引發糾紛

旅遊合同規定了旅行社與旅遊者的權利和義務,是衡量旅遊產品是否合格,服務質量是否達標的主要標準,更是處理旅遊者與旅行社之間糾紛的法律依據。實踐中,大多旅遊合同內容約定不明,且有利於旅行社責任的免除。加之作為格式合同的旅遊合同,其訂立並不需要經過雙方磋商的過程,絕大多數旅遊者只能是被動地接受或者不接受的選擇過程,致使旅遊者在發生糾紛後無法維護自己應有的合法權益。其次,作為合同當事人一方的旅行社,在簽訂合同後不全面履行約定義務(如個別旅行社在合同中稱遊足若干個景點,實際上有部分景點不包括門票,只是“遠眺”或“途經”),也導致了糾紛的發生。

(二)高額回扣所引起的抬高旅價、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偽劣商品導致旅遊糾紛產生

由於導遊人員的收人主要由基本工資、帶團津貼、“回扣”和少量小費構成,而只有少數較大規模旅行社的專職導遊才有固定的工資,帶團津貼也只有部分旅行社發放,因此,不合理的導遊薪金制度使“回扣”成了困擾旅遊業的頑疾。導遊為保證收入只能依賴回扣;旅遊經營者為與導遊建立穩固的利益鏈條爭相給導遊高額回扣;為了保證高額回扣的產出,又不得不抬高旅價、以次充好甚至出售假冒偽劣商品,最終嚴重損害了旅遊者的合法利益,從而導致旅遊糾紛的產生。

(三)旅遊公司內部管理不規範,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從而引發糾紛

部分旅遊公司下設的門市部(經營部)以承包或掛靠的方式變相轉讓經營權或部分經營權,當門市部在承包經營過程中欠下團款,承包人往往隨之消失,從而釀成糾紛。另一方面,由於旅行社無法每次組團都湊足相應人數,特別是在旅遊淡季,因此便選擇了轉團的方式,自己不實際履約,以減少成本、降低風險。其中,大多旅行社在轉團的過程中均未經遊客同意或告知其相關情況,從而容易引發糾紛。

(四)旅遊景區管理薄弱環節的存在和旅遊者的自我保護意識不強,使犯罪分子有機可乘

由於旅遊者一般隨身攜帶現金,且金額較大,易成為暴力劫財型犯罪分子的攻擊對象。一般而言旅遊犯罪案件在旅遊淡季發生較多,此時遊客較少,景區保安人員、管理人員防範意識較差、管理鬆懈,而旅遊景區地處深山、人少僻靜、通訊信息不暢通的客觀條件,更使有預謀的犯罪分子有機可乘。在案發後,往往由於旅遊景區內人口流動性較大,致使破案難度增大。此類在景區發生的刑事犯罪案件因常被媒體追蹤,具有轟動和放大效應,直接影響着景區的發展和形象乃至對外投資環境形象。

(五)旅遊車輛迅速增加,而道路交通狀況的改善跟不上需要,導致交通事故時有發生

近年來,大多數景區交通狀況雖然得到了長足的發展,但隨着旅遊人數的增加,車流量逐年上升,有的景區道路狀況仍不能適應發展的要求。加之有些景區多在山區,坡陡路滑,特別是旅遊旺季遊客和車輛較多,交通事故時有發生,且許多事故均集中發生在個別典型的路況較差地段。

(六)部分犯罪分子借旅遊開發對外發包工程之名,以利益為誘餌騙取錢財

隨着旅遊業的發展,旅遊開發項目日益增多,有的不法分子假借旅遊開發之名進行詐騙。此類詐騙的主要方式包括:一是以旅遊開發為名,借承包工程之機詐騙錢財;二是偽造發包的有關部門證明文件,詐騙承包方錢財;三是以在景區內建立示範項目為名進行詐騙。

(七)旅遊服務的不可貯存性、旅遊過程的流動性與締約形式的不規範等,致使在事後的審判過程中取證困難

一是旅遊消費通常表現為一種服務,而服務所具有的不可貯存性,使旅遊一旦涉及訴訟、調查取證等程序,需耗用當事人雙方大量的財力、物力和時間。二是在大多數旅遊案件中,所涉及的旅遊者通常是暫時的參觀者,因為時間關係,不可能作為證人出庭作證或出具證言。三是旅遊者在旅遊過程中,通常不注意相關票證及其他證據的收集,使取證出現困難。四是大部分旅行社之間或旅行社與其他餐飲住宿經營者之間的締約及履約過程都是採用傳真方式,一旦發生糾紛欠款方往往對傳真件不予認可,而傳真件不便於鑑定真偽,從而導致權利人因證據不足而敗訴。

由此可見,出現旅遊糾紛的原因存在多個方面,有旅遊從業者的原因,也有旅遊整個行業內部管理的原因,還有有政府的原因和旅遊者自身的原因。對於旅遊行業的發展我國的相關規定不夠完善,整個行業內部也沒有進行合理有效的管理,這也是產生糾紛的一個很大因素。

標籤:糾紛 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