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損害賠償 > 消費權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為正確審理旅遊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民事審判實踐,制定本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主要內容是什麼樣的?

第一條 本規定所稱的旅遊糾紛,是指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之間因旅遊發生的合同糾紛或者侵權糾紛。

“旅遊經營者”是指以自己的名義經營旅遊業務,向公眾提供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輔助服務者”是指與旅遊經營者存在合同關係,協助旅遊經營者履行旅遊合同義務,實際提供交通、遊覽、住宿、餐飲、娛樂等旅遊服務的人。

旅遊者在自行旅遊過程中與旅遊景點經營者因旅遊發生的糾紛,參照適用本規定。

第二條 以單位、家庭等集體形式與旅遊經營者訂立旅遊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除集體以合同一方當事人名義起訴外,旅遊者個人提起旅遊合同糾紛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

第三條 因旅遊經營者方面的同一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選擇要求旅遊經營者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侵權責任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當事人選擇的案由進行審理。

第四條 因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原因導致旅遊經營者違約,旅遊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將旅遊輔助服務者追加為第三人。

第五條 旅遊經營者已投保責任險,旅遊者因保險責任事故僅起訴旅遊經營者的,人民法院可以應當事人的請求將保險公司列為第三人。

第六條 旅遊經營者以格式合同、通知、聲明、告示等方式作出對旅遊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定,或者減輕、免除其損害旅遊者合法權益的責任,旅遊者請求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認定該內容無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七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由第三人承擔責任;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未盡安全保障義務,旅遊者請求其承擔相應補充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第八條 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對可能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遊項目未履行告知、警示義務,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旅遊者未按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要求提供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信息並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或者不聽從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的告知、警示,參加不適合自身條件的旅遊活動,導致旅遊過程中出現人身損害、財產損失,旅遊者請求旅遊經營者、旅遊輔助服務者承擔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現在很多人生活條件不斷的提高,所以在保障温飽的前提下,更多的人願意將富餘的資產花費到旅遊中去。這也讓不少糾紛不可避免的發生了,當然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旅遊糾紛案件的相關規定對這些糾紛做了合理的解釋,這也讓更多的旅遊消費者的旅途生活更加的愉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