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我國機動車交通事故侵權責任構成要件除上述一般要件外,還應包括下列三個構成要件。
1.道路要件
交通事故必須是在公共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道路是構成交通和交通事故的空間條件,沒有道路就談不上道路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的規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雖在單位管轄範圍但允許社會機動車通行的地方,包括廣場、公共停車場等用於公眾通行的場所。”由此可見,鄉村小道以及企事業單位內部並僅供內部使用的路段和場所等不屬於《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稱的“道路”。非在該“道路”上發生的交通事故,不屬於道路交通事故,發生的損害賠償不適用《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
2.車輛要件
道路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所致的交通事故。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車輛包括機動車和非機動車,所謂機動車是指以動力裝置驅動或者牽引,在道路上行駛的供人員乘用或用於運送物品以及進行工程專項作業的輪式車輛;非機動車是指以人力或者以畜力驅動,在道路上行駛的交通工具以及雖有動力裝置驅動但設計最高時速、空車質量、最大外廓符合有關國家標準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電動自行車等交通工具。
3.交通要件
交通事故必須是車輛在運行過程中發生的交通事故。機動車存在於交通當中,不管是停止還是行車,如果造成了其他相關交通者的危險,均相當於運行,均要依機動車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法規定承擔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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