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環境污染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
行為人污染環境,造成他人人身權利的損害,行為人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這種責任的要件包括:
1、行為人有污染環境的行為。
環境污染從污染源來看,包括廢水污染、廢氣污染、廢渣污染、粉塵污染、放射性物質污染、噪聲污染、電磁波輻射污染等,污染環境的行為多種多樣。
2、他人的人身權利受到損害。
在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中,受害人只能為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不能成為侵害人身權的受害人,只能成為環境污染侵害財產的受害人。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一般是對其生命健康權的損害,如因環境污染而產生疾病,嚴重喪失生命。環境污染對身體健康的損害具有潛伏性,往往是經過較長一段時間之後,損害才明顯地表現出來。環境污染造成人身權損害也具有廣泛性。在實踐中,一般是多個受損害的公民共同對侵害人提起訴訟。
3、污染環境的行為與他人人身權損害之間具有因果關係。
人身權損害是由於環境污染行為導致的人的生命和身體受到的損害,如果人身權的損害是由於其他原因,如暴力傷害行為引起的,則不屬於環境污染侵害人身權。
綜上所述,因果關係是污染環境權的最關鍵要件,污染環境的行為要與人身損害具有因果關係,若行為與損害不存在因果關係則不屬於環境污染侵權,以上三條就是污染環境責任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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