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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醫患糾紛在當今時代是一個比較常見的事情,其實從理論上來説,醫生和患者之間的關係應當是相互信任的,但是隨着時間的發展和一些特殊事件的影響,我國目前的醫患糾紛關係是有待解決的。在下文當中小編將要為大家介紹的是,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第一,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中存在違法行為。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沒有盡到必要的注意義務,違反了不得侵犯患者生命權、健康權和身體權的法定義務,譬如,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應當向患者説明病情和醫療措施。需要實施手術、特殊檢查、特殊治療的,醫務人員應當及時向患者説明醫療風險、替代醫療方案等情況,並取得其書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説明的,應當向患者的近親屬説明,並取得其書面同意。醫務人員未盡到該項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搶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緊急情況,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親屬意見的,經醫療機構負責人或者授權的負責人批准,可以立即實施相應的醫療措施。

第二,存在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包括患者的生命權、健康權或者身體權等遭受侵害;患者因此造成的財產利益損失;以及患者或其近親屬遭受的精神損害。譬如,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對患者的隱私保密。泄露患者隱私或者未經患者同意公開其病歷資料,造成患者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的違法醫療行為與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之間存在因果關係。譬如因藥品、消毒藥劑、醫療器械的缺陷,或者輸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損害的,患者可以向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患者向醫療機構請求賠償的,醫療機構賠償後,有權向負有責任的生產者或者血液提供機構追償。

第四,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存在過錯。醫務人員在診療活動中未盡到與當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診療義務,造成患者損害的,醫療機構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此,判斷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是否存在過錯,應該以行為人是否盡到與診療行為發生時的醫療水平相應的注意義務為標準。侵權責任法第58條規定了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的三種情形:患者有損害,醫療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醫療機構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病歷資料包括住院志、醫囑單、檢驗報告、手術及麻醉記錄、病理資料、護理記錄、醫療費用等,患者要求查閲、複製病歷資料,醫療機構有義務提供;醫療機構偽造、篡改或者銷燬病歷資料。對此,醫療機構可以提出反證證明自己沒有過錯。

二、醫療損害賠償歸責原則是什麼?

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是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的競合,患者可以要求醫療機構對其承擔違約責任抑或侵權責任。如果患者選擇違約之訴,則醫療機構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患者選擇侵權之訴,則適用過錯原則。

1、醫療機構的侵權責任。我國民法通則和國務院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確立的醫療損害賠償是以過錯責任為歸責原則,由於醫療損害賠償的特殊性,根據最高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司法解釋第四條,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實行因果關係推定和過錯推定。受害人在因果關係和過錯的要件上不必舉證證明,而是由法官推定,受害人只需證明自己在醫院就醫期間受到損害。如果醫療機構認為自己的醫療行為與受害人的損害事實之間沒有因果關係,或自己沒有過錯,可以舉證證明自己的主張,推翻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不承擔責任,否則,因果關係推定或過錯推定成立。因此,醫療損害賠償責任構成要件包括醫療過錯、醫療損害和因果關係。醫療機構只要證明了一個推定不成立,即只要有一個侵權構成要件不成立,侵權責任就不能成立,就能夠免除其全部賠償責任。

2、醫療機構的違約責任。在對醫療機構適用違約責任時,應當充分考慮醫療服務合同的特殊性。因為,儘管合同法調整醫生與患者之間的關係,但是,當病人求助於醫生治療疾病,醫生也同意對病人進行治療時,並沒有產生一般意義上的合同。因為醫生將做什麼並未具體化、特定化,也就是説,對合同的權利義務沒有明確和具體的約定。實際上是將醫生的責任建立在違反注意義務的默示協議的基礎上。

對於醫患糾紛而言,當醫患雙方存在醫療合同時,醫療機構由於沒有適當地履行義務而構成違約的,或是因醫療措施不當,損害了患者的生命權或者健康權而構成侵權的,患者擁有對於救濟途徑的選擇權,從更有力的保護自身合法權益的角度出發。

醫療損害構成醫療事故的,應當適用《醫療事故處理條例》的規定予以處理:不構成醫療事故的,根據2003年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參照〈醫療事故處理條例〉審理醫療糾紛民事案件的通知》第1條的規定,因醫療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醫療賠償糾紛,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

注:醫療合同是醫方為患者提供診療、防疫、保健、健康檢查,由患者支付報酬的合同。作為醫療契約當事人的醫方,包括醫療機構和獨立開業的醫師。醫療機構作為醫療契約的當事人,無法親自為疾患實施診療行為,需聘僱專門的醫護人員始能履行其對病患所附契約給付義務。此時受聘僱的醫師並不因其實施醫療行為而成為契約當事人,僅系債務履行輔助人,因此醫師如於醫療行為實施過程中有故意或過失,則由醫療機構為其債務履行輔助人的行為而負債務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的責任。

在上述資料當中,小編針對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的問題,為大家做出了詳細的介紹。我們可以看出,醫療損害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主要包括四個方面,分別是存在患者遭受人身損害的事實,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存在過錯,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在醫療活動當中存在違法行為等,如果有這種情況,其實患者可以通過合理的途徑來進行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