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是什麼?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後交警部門會到現場勘查交通事故的發生經過,判定過錯方的責任,出具交通事故責任書,那麼在海上船舶發生交通事故呢,海上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是怎樣的呢?本站為你解答。
一、什麼是海上交通事故
指船舶、設施發生的下列事故:碰撞、觸碰或浪損;觸礁或擱淺;火災或爆炸;沉沒;在航行中發生影響適航性能的機件或重要屬具的損壞或滅失;其他引起財產損失和人身傷亡的海上交通事故。
二、海上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
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港務監督可以根據其責任的性質和程度依法給予下列處罰:對中國籍船員、引航員或設施上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扣留、吊銷職務證書;對外國籍船員或設施上的工作人員,可以給予警告、罰款或將其過失通報其所屬國家的主管機關。
對海上交通事故的發生負有責任的人員及船舶、設施的所有人或經營人,需要追究其行政責任的,由港務監督提交其主管機關或行政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根據海上交通事故發生的原因,港務監督可責令有關船舶、設施的所有人、經營人限期加強對所屬船舶、設施的安全管理。對拒不加強安全管理或在期限內達不到安全要求的,港務監督有權責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業,並可採取其他必要的強制性處置措施。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港務監督可視情節對有關當事人(自然人)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對船舶所有人、經營人處以警告或者五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按規定的時間向港務監督報告事故或提交《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或本條例第三十二條要求的判決書、裁決書、調解書的副本的;
(二)未按港務監督要求駛往指定地點,或在未出現危及船舶安全的情況下未經港務監督同意擅自駛離指定地點的;
(三)事故報告或《海上交通事故報告書》的內容不符合規定要求或不真實,影響調查工作進行或給有關部門造成損失的;
(四)違反第九條規定,影響事故調查的;
(五)拒絕接受調查或無理阻撓、干擾港務監督進行調查的;
(六)在受調查時故意隱瞞事實或提供虛假證明的。
前款第(五)、(六)項行為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營私舞弊、索賄受賄的港務監督人員,由行政監察機關或其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以上是關於海上交通事故責任的構成是怎樣的呢的解答。從上述的分析來看,在海上發生交通事故也是有可能要被追究刑事責任的。當然,如果當事人對給予的處罰不服,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上訴,不是民事訴訟,而是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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