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現在很多的現象指出校園裏面才是經常發生一些事故的,還有一些違法行為的出現都是隨處可見的,很多時候對於校園的侵權案件的處理是需要非常多的法律知識來支持的,一般的半段方法都是通過我國的民法進行界定,那麼對於在民法中校園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校園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民法典》規定,民事責任主要由四個要件構成,缺一不可。
一是損害事實客觀存在。這是民事責任的前提和依據。沒有損害事實,就不構成侵權,行為人也不承擔民事責任。
二是侵權行為的違法性。判斷侵權行為的違法性,一定要以法律、教學法規為依據。違法行為不僅表現為積極的作為,例如,也可以表現為消極的不作為。而不作為所造成的損害,應當以當事人具有防止損害發生的法定或約定義務為前提,否則,不屬於違法行為。
三是侵權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説損害事實必須是侵權行為造成的。否則,行為人不承擔民事責任。需要注意,有的行為雖然是發生損害事實的一個條件,但卻不是真正的原因。
四是行為人主觀上有過錯。這是構成民事責任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兩種形式。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結果,仍然聽任其發展,稱為故意。應注意傷害事故與意外事件的區別,如果損害結果不是由於行為人的主觀過錯所致,而是由於不可預見、不能克服的原因造成的,就是意外事件。
當然,區分行為人主觀上的過錯形式也並非毫無意義。在特定的情況下,如在混合過錯、共同致人損害、受害人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況下,行為人的過錯形式與過錯程度,對確定其賠償責任就具有很重要的意義。
校園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根據我國的民法的法律條文中我們知道構成校園侵權責任的要件一般是有四項內容的,一種就是損害客觀事實的存在的,這是民事責任的一種前提以及依據的,也就是説如果是沒有造成損害的全款的額話,是不需要承擔責任的,還有就是侵權責任的違法性,第三是必須具有因果的關係,第四就是犯罪人主觀上是犯錯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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