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醫療事故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認定醫療事故完全責任的構成要件有:
1、醫療事故的主體是合法的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
2、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違反了醫療衞生管理法律、法規和診療護理規範、常規;
3、醫療事故的直接行為人在診療護理中存在主觀過失;
4、患者存在人身損害後果;
5、醫療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存在因果關係。
二、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有什麼
醫療機構的民事責任主要有:
《醫療事故處理辦法》第18條規定:
(1)確定為醫療事故的,可根據事故等級、情節和病員的情況給予一次性經濟補償。補償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2)醫療事故補償費,由醫療單位支付給病員或其家屬。病員及其家屬所在單位不得因院方給予了醫療事故補償費而削減病員或其家屬依法應該享受的福利待遇和生活補貼。
(3)病員由於醫療事故所增加的醫療費用,由醫療單位支付。
醫療事故的民事責任與其他形式的法律責任相比,有其自身的特點,主要是:
(1)民事責任是一種以財產為主要內容的法律責任;
(2)民事責任主要是彌補受害一方當事人的損失,;
(3)民事責任可以由當事人雙方協商解決。
1,締約過失責任。指當事人於締約之際具有過失,從而導致合同不成立、無效或被撤消,使它方當事人受有損失或者因當事人違反對他人的照顧和保護義務,使他方當事人受有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情形。
2,違約責任。指當事人雙方不履行合同債務時,依法產生的法律責任。在醫療合同中主要是醫院(債務人)沒有按約定或規定履行義務,如沒有及時搶救患者或耽誤治療時間(遲延履行)、沒有按約定或診療常規醫治患者(不完全履行)、在診治過程中由於過失而致醫療事故發生(加害給付)等。在民法理論中,違約責任和侵權責任竟合時,受害人可以根據利益而選擇其一來起訴,這對患者是比較有利的。但有些法院在處理責任竟合案件時過於僵硬,不許患者主張違約責任,這不符合利益衡量的要求。醫療糾紛中還有一種與有過失的情況,如由於院方管理不嚴患者故意跳樓自殺或服藥過量;患者在發現院方醫療事故後故意擴大病情傷害程度以期獲得更大的賠償等。這種情況時就應適用過失相抵的規則,就是對於損害的發生或擴大,受害人與有過失時,可以減輕或者免除加害人的賠償責任。
最後,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在醫療事故中的民事責任或者行政責任需要國家相關機構進行認定商議,然後作出判決,患者可以根據對醫療事故的責任判決,進行賠償商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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