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一、職務侵權民事責任的構成要件有什麼?
1、主體
侵權行為的主體是國家機關或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2、性質
侵權行為的發生必須是執行職務所致。法人、其他組織法定表或代理所在單位實施,因而應由其所在單位承擔民事責任。法人、其他組織法定代表人、負責人以及工作人員的行為如果與執行或履行職務無關,則不構成職務侵權。
3、不當行為
必須是執行職務中的不當行為。所謂不當行為,是指執行職務中違反法律規定,損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行為。例如濫用行政職權,違反法定程序,進行錯誤的拘留、逮捕等。如果是依法剝奪、限制公民、法人的某些利益則不
4、合法權益
必須造成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益的損失。合法權益的損失包括財產損失和人身損失。財產損失只限於直接財產損失,間接財產損失不在國家賠償範圍之列。人身損失主要是指對公民生命健康權和人身自由權的損害。
5、因果關係
不當職務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有因果關係。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遭受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職務侵權行為,可以要求賠償的範圍包括兩大類:
二是與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有關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違法行為要求的刑事賠償。這兩類屬於國家賠償範圍,依照國家賠償法的規定處理,不能適用普通民事賠償程序。
二、民事侵權案件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損害事實
損害事實,既包括對公共財產的損害,也包括對私人財產的損害,同時還包括對非財產性權利的損害。
損害事實,是指一定的行為或事件導致的人身或財產的不利益。這種不利益是指一切受法律承認和保護的權利與利益所遭受的不良狀態和不良後果。
對財產的損害,包括直接損害與間接損害。直接損害又稱積極的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現有實際財產的減少,間接損害又稱消極財產損失,是指受害人可得利益的減少,對人身的損害包括對生命、健康、名譽、榮譽等損害,而且對人身的損害往往也會生成一定的財產損失。
2、因果關係
侵權行為中的因果關係是指違法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的客觀聯繫,即特定的損害事實是否是行為人的行為必然引起的結果。只有當二者間存在因果關係時,行為人才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因果關係是複雜多變的,往往一個損害後果的出現是由多個原因引起的,既可能有主要原因與次要原因,也包括直接原因與間接原因。
不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也就是説,引起損害事實的發生是由於不法行為的實施,如果損害事實並非不法行為的實施所致,則不構成侵權。
3、有過錯
過錯是侵權行為構成要件中的主觀因素,反映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的心理狀態。
過錯根據其類型分為故意與過失。故意,是指行為人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產生的損害結果,仍希望其發生或放任其發生。
過失,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結果應預見或能夠預見而因疏忽未預見,或雖已預見,但因過於自信,以為其不會發生,以致造成損害後果。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對於侵權行為在進行確定的時候,必須要符合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構成要件。尤其是職務侵權行為,必須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執行職務過程當中所發生的。
-
關於玩忽職守罪要如何處罰
一、關於玩忽職守罪要如何處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法定基準刑參照點】構成玩忽職守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一年,每增加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六個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情節較輕,為有期徒刑六個月或拘役刑:(一)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3人以上,或者輕傷...
-
員工收紅包違法嗎
視情況而定,如果員工收取紅包後為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的,且數額達到一定標準的,則構成犯罪,是違法行為。如果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紅包的,構成受賄罪,依法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條國家工作人員利用本人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
-
什麼行為應定玩忽職守罪
一、什麼行為應定玩忽職守罪玩忽職守的行為在客觀上有兩種類型:一是不履行職務型,即行為應該履行且能夠發行,但不履行其職務。二是不正確履行職務型,即行為人應該且能夠履行職務,但不嚴肅認真地對待其職務,以致錯誤地履行了職守。除了以上表現以外,玩忽職守罪在客觀方...
-
土地領域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一、土地領域玩忽職守罪立案標準是什麼?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傷2人以上,或者重傷1人、輕傷3人以上,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