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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一、特殊侵權責任構成要件是什麼?

特殊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第一,須有違反環境保護法律的污染環境行為。該行為首先必須是污染環境的行為。污染環境,是指工礦等企業、單位所產生的廢氣、廢水、廢渣、粉塵、垃圾、放射性物質等有害物質和噪聲、震動、惡臭等排放或傳播到大氣、水、土地等環境之中,使人類生存環境受到一定程度危害的行為。而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是指污染環境的行為違反了有關法律法規的明確規定,具有違法性。在本案中,被告板紙廠向宿鴨湖水庫排放造紙廢水,很明顯是一種環境污染行為。同時被告的行為違反了我國《水污染防治法》的有關規定,存在違法性。

第二,須有客觀的損害事實。污染環境的損害事實,就是指污染危害環境的行為致使國家的、集體的財產或公民的財產、人身受到損害的事實。本案中被告的排放造紙污水的行為造成了水庫水體的污染,原告的水產因此產生損失,這是一種客觀的損害事實。

第三,須有因果關係。污染環境行為與污染損害事實之間要有因果關係,這一要件指的是污染環境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必須具有引起與被引起的客觀聯繫。

二、什麼是特殊侵權民事責任?

在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要起訴,否則就過訴訟事效了。如果是人身損害的,在受害人終結治療後的一年內為訴訟時效

一般侵權責任與特殊侵權責任的區別:

1、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適用過錯責任原則:特殊侵權行為則依民法通則和有關民事法規的規定,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和公平責任原則以保護受害人的合法權益。

2、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

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包括行為的違法性,損害事實的存在,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係以及行為人的過錯,

特殊侵權責任的成立不能按照一般侵權責任的構成要件確定,它由法律根據具體情況規定。這些特殊要件不具有普遍性,每一種特殊侵權行為所要求的特別條件各不相同,不具備該特別條件就不能構成該特殊侵權責任

3、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

一般侵權責任的證明奉行“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由賠償權利人負舉證責任。證明加害人的過錯,加害行為,損害後果,加害行為與損害後果之間的因果關係。

特殊侵權和一般侵權的是有區別的,通過歸責原則適用的區別、責任構成要件的區別、舉證責任分配方式不同這三個方面來判斷屬於是特殊侵權還是一般侵權的行為。

標籤:要件 責任 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