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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關係勞動關係聯繫是什麼

勞資關係勞動關係聯繫是什麼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經常會涉及到勞資關係和勞動關係的概念,並且我們也經常會涉足其中。但是,很多人總是將勞資關係和勞動關係相混淆,認為它們是相等同的概念。其實,二者是存在着聯繫和區別的。小編將針對勞資關係勞動關係聯繫是什麼的問題為大家詳細介紹,一起來看一下吧。

勞資關係勞動關係聯繫是什麼?

勞動關係是勞資關係的一種,除了勞動關係之外,勞資關係還包括勞務關係,僱傭關係,承攬關係等等。

勞資關係,就是勞方和資方之間的關係,主要是一種社會學上的概念,比如緩和勞資關係等等。不是法律概念。勞資關係,是指勞工和資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關係,這種關係通過勞資雙方所簽訂的勞動契約和團體協約而成立。勞資關係或稱為勞僱關係,一方面是受僱主僱用,從事工作獲取工資者,另一方面是僱用勞工的事業主、事業經營之負責人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彼此間的關係即屬勞僱關係。

勞動關係,是法學上的概念,是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依照勞動法律建立的以提供勞動和給付報酬為主要內容的法律關係。

一、勞動關係

【概念】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在實現勞動過程中依據勞動法律、規範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

【特點】

(1) 勞動關係的主體是特殊主體,即一方是勞動者,另一方是勞動使用者(必須是單位)。

(2) 雙方必須簽訂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還必須依法為勞動者辦理各種社會保險並交納各項費用。

(3) 勞動關係主體雙方存在管理和被管理關係,即勞動關係建立後,勞動者要依法服從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這種雙方之間的從屬關係是勞動關係的顯著特點。

(4) 勞動關係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發生勞動爭議,勞動仲裁是民事訴訟的前置條件或者説是必經程序。

(5) 勞動者在勞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用人單位承擔無過錯責任。

二、勞務關係

【概念】

勞務關係是指法人之間、公民之間、法人與公民之間,關於提供勞動服務而成就的法律關係,也是當事人雙方就一方提供勞動給另一方服務過程中形成的債權債

勞務關係。勞務關係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勞務關係是指一切與提供勞動服務(即勞務)有關的權利、義務關係,其合同標的是勞務。在這種關係下,當事人雙方的法律地位平等且對等,在相互關係的處理上,主要遵循傳統的民法原理,受民法的調。而且,這種關係項下的大部分合同都已成為有名合同,雙方的具體權利義務在合同中都有明確的規定,如行紀、居間、保管、運輸、承攬、建築工程承包合同等。狹義的勞務關係僅指僱傭關係,即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確定或不確定期間內,一方向他方提供勞務,他方給付報酬而形成的法律關係。

勞務關係的法律特徵主要表現為:

(1)法律關係主體的廣泛性與平等性。勞務關係既可以在法人、組織之間形成,也可以在公民個人之間、公民與法人組織之間產生,法律一般不作特殊限定,具有廣泛性。其內容和表現形式比之勞動關係更為複雜化和多樣化。

(2)合同標的和履行上的特殊性。勞務合同的標的是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的活勞動,即勞務。勞務合同是以勞務為給付標的的合同,只不過每一具體的勞務合同的標的對勞務行為的側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側重於勞務行為本身即勞務行為的過程,如運輸合同;或側重於勞務行為的結果即提供勞務所完成的勞動成果,如承攬關係。從勞務關係的實際履行上看,勞務關係實際上涉及到兩個合同、三方當事人。一個合同是僱傭人(用人單位或自然人)與受僱人之間的僱傭合同或勞動合同;另一個是勞務提供者(勞動合同或僱傭合同中的僱傭人)與勞務接受者之間的勞務合。勞務合同是通過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和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實現的。

(3)當事人意思的自治性。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規則,此規則的適用對勞務關係而言概莫能外。除法律有特殊規定者外,雙方當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決定合同的內容及相應的條款,就勞務的提供、使用、報酬、監督等問題作出約定,合同內容既可以屬於生產工作中某項專業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屬於家庭生活。雙方簽訂合同時應依據《合同法》的自願原則進行。

(4)勞務的有償性及合同形式的任意性。在勞務關係中,一方必須為另一方提供勞務,另一方則必須為提供勞務的當事人支付相應的勞務報酬,故而勞務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在合同形式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者外,大部分勞務合同沒有法定的格式要件,為不要式合同。勞務關係在實踐中的普適性恰恰印證了勞務關係的這一特點。

三、僱傭關係

【概念】

僱傭關係是指僱主與僱員雙方約定,在一定時間內,僱員為僱主或僱主指定的對象提供勞動服務,僱主向僱員支付報酬的勞動服務關係。是狹義的勞務關係。

【特點】

僱傭合同的主要特徵是,僱傭關係中的工作場地及生產條件由僱主提供,僱員只負責提供勞動服務,僱主按約定向僱員支付報酬。具體有:

(1)僱員的勞動義務不能轉移,必須親自履行,這是僱傭關係的一個顯著特點。

(2)僱主與僱員之間存在着一定的人身依附關係。具體表現在,僱員沒有自主工作的權利,僱主隨時可以改變僱員的工作內容,修改工作計劃;僱員的工作處於僱主的監督之下,當僱員工作失誤或違反僱主的工作紀律時,僱主還可以對僱員進行處分。

(3)僱員的勞動力已商品化,僱主可以從僱員的勞務中獲取利益。

(4) 僱員利用僱主提供的生產條件、場所等,以僱主的名義對外從事活動,是為他人幹活。

(5)僱傭關係中有一個相當長的支付工資的週期,如按星期、按月支付工資,工資支付有一個相當於該行業的比較固定的標準。

(6)僱員享有受勞動保護的權利,但僅侷限於工作過程中的人身權益保護,而未涉及非工傷勞動保護,包括失業、疾病等。

(7)僱傭合同是諾成及不要式合同。即僱傭合同的訂立,只須僱員和僱主就勞務內容與報酬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無須其他任何方式。僱傭合同是雙務有償合同,僱主有勞務供給請求權和給付報酬的義務,僱員有提供勞動的義務和報酬請求權。僱主須給付僱員報酬,僱工以獲得報酬為目的,為僱主提供勞動服務。

(8)僱員在完成僱主指定勞動中受到人身損害的,僱主承擔無過錯責任。

四、承攬關係

【概念】

承攬關係是指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勞動成果,定做人支付報酬,而形成的權利和義務關係。承攬合同可分加工合同和定作合同,區別在於前者加工人提供材料,後者不提供材料。

【特點】

承攬合同有以下幾方面特徵:

1、承攬關係是完成工作的法律關係,這種法律關係的設立目的是完成一定的工作,工作完成的標誌是工作成果的產生。因此,承攬注重的是工作成果,而不是工作本身。承攬人只要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才能給付報酬,如承攬人雖然付出勞動,但沒有成果,定作人是不能支付報酬的。

2、承攬人在完成工作中還具有獨立性,與定作人不存監督管理關係。

3、承攬合同的標的具有特定性。

4、定作人可以留置定作物。《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當定作人未向承攬人支付報酬或者材料費等價款,承攬人對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權”。

5、承攬關係不適用勞動法律、法規,而適用民法和合同法。

6、在承攬工作中的風險責任,由承攬人自己承擔。

通過小編的介紹,我們可以得知勞動關係是屬於勞資關係的一種。勞資關係還包括勞務關係,僱傭關係,承攬關係等等。並且,勞動關係是法律上的一個概念,而勞資關係,只是一個社會學的概念,這是要我們具體把握清楚的。

標籤:勞動 勞資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