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辭職可以與公司不解除勞動合同嗎?
一、勞動者辭職可以與公司不解除勞動合同嗎?
用人單位並沒有權利不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享有單方解除權,無須雙方協商達成一致意見,也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當事人雙方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
對於用人單位不給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舉報。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離職後三個工作日內結清工資,勞動者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在三個工作日內結清全部工資,提前離職或自動離職,用人單位也無權扣錢。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向勞動者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書面證明,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勞動者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綜上所述,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簽訂的勞動合同,是基於實際的合同內容而確定,如果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辦理工作交接和離職時,及時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和離職證明,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勞動者是可以向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來進行處理,對仲裁裁決不服的,還可以直接起訴來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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