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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XX公司與董XX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北京XX公司與董XX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審理法院

北京XX公司與董XX等勞動爭議一審民事裁定書

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

案號

(2021)京0108民初38804號

裁判日期

2021.11.25

案由

民事>勞動爭議、人事爭議>勞動爭議

    原告:北京XX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區永澄北XX。

    法定代表人:劉X,總經理。

    委託訴訟代理人:王XX,北京XX律師。

    被告:董X,男,2018年9月30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扶溝縣。

    法定代理人:張X(董X之母),1990年4月29日出生,住天津市武清區。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廷,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X,北京XX。

    被告:董XX,男,1954年5月1日出生,漢族,住河南省扶溝縣。

    委託訴訟代理人:李廷,北京德恆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託訴訟代理人:郭X,北京XX。

    原告北京XX公司(以下簡稱XX公司)與被告董X、被告董XX勞動爭議一案,本院於2021年7月15日立案。

    本院經審查認為,董X、董XX以要求XX公司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為由,向北京市海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該委作出京海勞人仲字[2021]第7109號裁決書。董X、董XX與XX公司均不服該裁決,向我院提起訴訟。董X、董XX起訴在先,該案案號為(2021)京0108民初40348號。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均不服勞動爭議仲裁機構的同一裁決,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應當併案審理,雙方當事人互為原告和被告,對雙方的訴訟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一併作出裁決。在訴訟過程中,一方當事人撤訴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另一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繼續審理。雙方當事人就同一仲裁裁決分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後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將案件移送給先受理的人民法院。”董X、董XX與XX公司均不服同一仲裁裁決向我院提起訴訟,兩案應併案審理。因董X、董XX起訴在先,故本案應併入(2021)京0108民初40348號案件審理。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一款第十一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二百二十一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條的規定,裁定如下:

    本案併入(2021)京0108民初40348號案件審理。

    審  判  員:劉XX

    二O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李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