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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仲裁代理詞怎麼寫

想要將勞動糾紛通過仲裁的方式解決,那麼就要申請勞動仲裁。在勞動仲裁的過程中,當事人委託的代理律師可以為當事人向仲裁委提出相應的律師意見。那麼你知道勞動糾紛仲裁代理詞怎麼寫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勞動糾紛仲裁代理詞怎麼寫

代理詞

受北京XX會計師事務所有限責任公司的委託和北京市XX律師事務所的指派,我作為被申請人的授權委託代理人,參與本案仲裁活動。開庭前,我聽取了被代理人的陳述,查閲了本案案卷材料,進行了必要的調查。現就本案的事實與法律適用等有關問題,特發表如下代理意見,供仲裁員仲裁時參考:

一、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的理由不成立。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08年5月12日建立勞動關係,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三個月。按合同約定,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從事審計助理工作,月薪2500元(已包括各種加班工資),被申請人於每月3日向申請人支付。簽約以來,被申請人一直嚴格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履行職責,如期發放工資,併為申請人辦理了各項社會保險。從2008年10月17日開始,申請人就一直未正常上班,也不履行工作職責,其在申請書上所説的被迫向被申請人提交了辭職申請書是沒有事實依據的,事實上,申請人從來都沒有以書面形式向被申請人提出過辭職的申請。11月4日,申請人在未辦理任何工作交接和請假或離職手續的情況下,更是擅自離職,不告而別,至今未返。因此,申請人的行為完全屬於曠工行為,屬於典型的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嚴重違法了被申請人的規章制度,給被申請人的工作帶來了不可挽回的影響與損失。根據我國《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以及國家勞動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申請人理應向被申請人承擔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現申請人不承擔其單方面違約的責任,反而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其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和經濟賠償金毫無道理,也沒有任何法律依據。

二、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自2008年9月25日至11月4日的工資與經濟補償金的理由不成立。

如前所述,申請人的行為屬於曠工行為,屬於典型的違反法律規定和勞動合同約定的行為。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的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一)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二)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三)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四)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根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第九條第(二)款第4項的約定:乙方未按甲方之規定擅自離職,甲方有權扣發其工資。同時,甲方保留追究乙方給甲方造成損失的權利;第5項規定:乙方在正式合同期內解除合同,應提前三十日向甲方書面申請,經甲方同意後按甲方規定辦理離職手續,並以一個月工資作為對甲方招收錄用乙方和對乙方日常培訓費用的賠償。另外,根據被申請人規章制度的有關規定,也應對申請人的曠工行為進行相應的經濟處罰。因此,無論是依據法律規定還是依據合同約定,還是根據被申請人的規章制度,被申請人都有權扣留申請人2008年9月25日至11月4日的工資作為其違約對被申請人的賠償。

三、申請人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08年的項目審計工資2500元的要求沒有事實根據。

申請人與答辯人簽訂的《勞動合同書》上並沒有此項約定,申請人也沒有其他證據支持,可見該説法完全是申請人一面之詞,申請人的該項請求理應被駁回。

四、申請人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未休年假工資元沒有法律依據。

申請人2008年5月12日來到被申請人單位,當年11月4日就擅自離職,前後不到半年時間,不符合國家關於享受年假的規定。

五、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為其繳納2008年5月-8月份的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補交自2008年5月至10月期間的住房公積金不符合事實情況。

被申請人已於2008年9月為申請人辦理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保險

綜上所述,請仲裁委員會依法駁回申請人的以上請求,支持被申請人的合理要求,以維護被申請人的合法權益。

為保護被申訴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特提出以上代理意見,供仲裁庭仲裁時參考。

此致

北京市西城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看完上面的內容,相信你已經瞭解勞動糾紛代理詞有哪些內容了吧。實踐中,書寫代理詞是一件比較複雜的事情,通常都是由聘請的律師來書寫的。要是你有需要的話,可以通過本站網站委託你所在地區的專業律師來為你進行勞動仲裁,維護你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