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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務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債務糾紛是日常生活中比較常見的一種糾紛,在通過訴訟方式解決債務糾紛的時候,不少代理人都會為自己的被代理人向法院提交一份債務糾紛代理詞。究竟債務糾紛代理詞包括了哪些內容呢?該如何來寫債務糾紛代理詞呢?請閲讀下文了解。

債務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債務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原告代理人在尊重事實的基礎上,結合兩次庭審情況,按照合議庭要求提交書面意見如下:

一、原告提供的電話錄音證據合法有效

庭審時,被告已經認可該證據的真實性,但對證據形成的時間有異議。對此異議,原告認為是不成立的,理由如下:

1、原告已經提交了移動公司出具的通話詳單,該證據足以證明該錄音形成的真實時間。如被告對真實性有異議,其必須提供相應時間段的本人的手機通話詳單。如不提供,則視為原告提供的通話詳單的真實性成立。另外,還可由法院依職權向移動公司驗證該證據的真實性。

2、電話錄音內容足以證明該錄音形成時間是在2008年1月之後,請合議庭參見證據《電話錄音記錄》的對話內容,分別為:

編號10 原告:……從06年3月買雷丁的時候到08年1月20日…… 被告:我會到銀行拉一張單子的,都出來了,好嗎?

編號30 原告:我一直還款是還到08年1月。被告:嗯。

編號31 原告:我們是08年1月春節前分手的,1月份以後我也沒有還了。被告:嗯。

編號34 原告:……一直付到08年1月。…… 被告:我知道了。

編號48 原告:從06年10月後頭你借條沒有給我,一直到08年1月20日。 被告:瞎講有啥講頭,我什麼時候沒有給過你啦?去年我肯定給過你的。

被告主張通話時間發生在2008年1月2日之前,這與錄音內容明顯相反,故被告的該主張顯然不成立。

綜上,原告提供的電話錄音真實有效,且形成時間與原告主張的事實吻合,故依法應當採信。

二、被告提供的《收條》系變造證據

庭審中,原告向法庭陳述《收條》上簽名和日期等字樣,是2008年1月2日被告向原告推銷保險時,經被告要求在空白紙上書寫的,並非像被告聲稱的是原告自己打印收條正文之後簽字的。為支持自己的主張,原告已經向法院提交了證據《人身保險合同》與《服務確認書》。這兩份證據形成時間也是2008年1月2日,而且原告的簽名與《收條》上簽字非常相似(同一個人在不同時間簽名的字樣往往會存在較大差異),這兩點進一步驗證了原告關於《收條》系變造證據的主張。

同時,原告在庭審當中指出,《收條》上的金額計算存在瑕疵,這驗證了被告並沒有實際交付現金的事實。

庭審中,被告對於如何交付現金以及現金來源等事實的説明都含糊其辭,如確實已經還款,則有違常理。錄音中,被告明確説明了自己沒有能力還款,卻能在沒有合理來源的情況下一次性以現金形式還款254000元,明顯不符合常理。

綜上,被告提供的證據《收條》系變造證據,原告已經提供了合法有效的相反證據,依法不應當採信。

三、本案爭議焦點

1、被告是否還款254000元?

正如前述,被告的證據《收條》依法不能採信,原告也已經提供了充分有效的相反證據,故本案被告不存在還款行為。

2、34500元屬於贈與還是借款?

從本案事實上看,原被告之間發生的多次借款行為,都是借款在前,出具書面借據在後,認定34500元為借款符合常理。

從錄音證據上看,原被告之間的交談,多次確認34500元與之前的借款是同一性質的。原告多次提到28.99萬元的借款總額,被告從未否認其為借款,而是默認了其為借款的性質。

綜上所述,原告已經就自己主張提供了合法有效的證據,被告並未提供有效的相反證據,故請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訴請!

以上意見,供合議庭參考。

代理人: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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