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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仲裁代理詞什麼意思

勞動仲裁代理詞什麼意思

勞動仲裁代理詞什麼意思

我國,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必經程序。按照《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提起勞動仲裁的一方應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一年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除非當事人是因不可抗力或有其他正當理由,否則超過法律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1、勞動仲裁代理詞是當庭提交的,具體可以選擇在辯論結束後,或者庭審結束後提交都可以;2、勞動仲裁的開庭程序如下:

(1)仲裁庭準備階段: 書記員引導申請人、被申請人就座; 核查雙方當事人及其他仲裁參與人到庭情況; 宣佈仲裁庭紀律報告(首席)仲裁員準備就緒,請求開庭;

(2)仲裁庭庭審階段: (首席)仲裁員宣佈開庭; 宣佈仲裁庭組成人員;  核實雙方當事人,第三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宣佈當事人在庭審活動中的權利和義務;   詢問仲裁庭參與人是否聽清,對本庭組成人員是否申請回避;(首席)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

(3)庭審辯論階段:(首席)仲裁員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

(4)調解,裁決階段: (首席)仲裁員對本案進行小結,就雙方爭議焦點分清是非,明確責任(必要時可休庭合議);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的規定,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本着自願,合法的原則先行調解。如果調解成功,仲裁員當庭宣佈調解書,並製做調解書當庭送達各方當事人,同時宣佈閉庭,如果當事人均不願意調解或調解不成,限期結案,下達勞動仲裁裁決書。

3、法律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第三十九條 開庭審理時,仲裁員應當聽取申請人的陳述和被申請人的答辯,主持庭審調查、質證和辯論、徵詢當事人最後意見,並進行調解。 第四十條 仲裁庭應當將開庭情況記入筆錄。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認為對自己陳述的記錄有遺漏或者差錯的,有權申請補正。仲裁庭認為申請無理由或者無必要的,可以不予補正,但是應當記錄該申請。 仲裁員、記錄人員、當事人和其他仲裁參加人應當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或者其他仲裁參加人拒絕在庭審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的,仲裁庭應記明情況附卷。

勞動仲裁代理詞是為了維護公民的權利,保護公民的權益不受到侵害而產生的。符合我國的法律規定。一般來説,勞動仲裁代理詞是當庭提交的,闡述當事人的訴訟緣由。動用法律的武器捍衞自己的權益。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威海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