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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譽權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公民的名譽權是不可以侵犯的,要是他人侵犯了你的名譽權,我們可以聘請律師來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你知道名譽權糾紛代理詞該怎麼寫嗎?本站小編在下文介紹了一篇範本,供大家閲讀了解。

名譽權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名譽權糾紛代理詞

尊敬的審判長、審判員:

鄒某與姚某名譽權糾紛一案,重慶遠博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被告鄒某的委託,指派葉禮輝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代理律師接受指派後,認真分析了案情及原審判決、相關證據材料;隨後,代理律師依法調查收集了相應的證據材料。代理律師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和法律根據,應予駁回。現根據事實和法律就雙方爭議焦點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請審判員參考。

一、姚某、劉某、劉某某等人其人其事

1、姚某、劉某等人長期以來欲搞亂某某小區

大概從2010年4月份以來,以劉某某夫婦、姚某夫婦、劉某等人為首的某某小區業主十餘人為達到個人目的,在某某小區以貼大字報、口頭宣傳等方式對某某小區業委會及其成員、某某物業公司大肆污衊,任意醜化、侮辱。比如張貼小字報:順口溜《好消息》、《業主合法權利,社區無權干預》、《告某某小區的業主朋友們》、《給某某小區業主委員會的公開信》等等;與此同時,他們還非法籌備成立新的業委會,視已合法成立並備案的業委會為敵人。姚某等人的行為嚴重影響力某某小區正常的生活秩序,嚴重干擾了某某物業公司的工作秩序,也嚴重影響了作為某某物業公司總經理的被告的工作。

姚某等人的鬧劇搞的某某小區烏煙瘴氣。應廣大業主強烈要求,某某小區業委會、某某物業公司於2010年8月分別向當地居委會、派出所、街道辦、區房管局等單位反映,要求制止姚某等人的行為。2010年9月10日,當地社區居委會發出通告,批評了擅自成立業委會籌備組等違法行為;派出所也多次到小區,對籌備業委會等行為予以勸阻、制止。由此,姚某等人與小區業委會、某某公司、被告本人關係愈發緊張。

2、姚某等人上串下跳,不遺餘力要搞亂業委會、趕走小區物管——某某物業,引起了一部分有主見的業主的警覺,不少人懷疑姚某等人收受其他物管企業的好處。

作為年近七旬的退休教師,原告姚某不是安享晚年平靜幸福生活,而是糾集一些年輕人搞什麼推翻舊業委會、籌備新業委會、趕走現有物管、引進其他物管等事情。為此,姚某身體力行,積極參加所謂的維權活動,諸如廣發傳單、召開會議、舉辦展覽、張貼大字報等方式。一些業主眼見其幹勁沖天,也捲入這些無聊的活動中去了;還有一些理智的業主非常反感原告等人行為,並且懷疑原告等人這麼做的動機。一些消息靈通的人就傳言,説姚某等人是受了三德物業公司老總的好處,目的是協助三德公司進駐小區,以代替現有物管某某物業。由於這些業主的懷疑合情合理,所以,從2010年6月份,某某小區就傳遍了,説姚某等人得了別的物管公司的好處,要趕走現有物管,所以才會這樣用心用力地搞。至於該消息最早出自何人之口,無法查清。對此,有某某公司工作人員從小區布告欄揭下的,署名為“廣大業主”的《提醒》(時間2010年4月29日)、署名為“某某小區正義的業主”的《強烈抗議》(時間2010年7月15日)、署名為“一位知情的業主”的陳述(時間2010年7月28日)、署名為“某某小區受騙業主”的《揭開祕密》(時間2010年8月15日)、署名為“業主義見”的《忠告》(時間2010年10月),以及被告拍攝的上述小字報被張貼情況的照片等為證。

3、原告等人設計陷害被告,欲使被告形象遭貶

原告姚某辛辛苦苦要趕走某某物業,辛辛苦苦要籌備成立新業委會,眼見一樣也沒有成功;加之羣眾紛紛傳言原告等人另有企圖,説原告等人收受他人財物。原告又急又惱,便設計陷害某某物業的總經理,也就是被告。其故意讓劉某與被告談話;談話中又故意設計有關姚某的事情;談話內容又做了錄音。原告欲達到陷害他人,可謂煞費苦心。

二、原告訴請缺乏充分的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

原告控告被告侵犯了其名譽權,按照民法基本法理,構成侵犯名譽權必須滿足四個條件,即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損害事實、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

1、被告沒有侵犯原告名譽權的行為

原告沒有證據證明被告在大庭廣眾之下使用書面的方式、口頭的方式、實際動作的方式來侮辱、貶低、醜化原告,使原告的名譽遭受損害,或採取捏造事實,無中生有來誹謗原告,致使原告品行受到他人較低評價。

原告舉示的錄音證據,不能證明被告説過原告拿了他人錢財;退一萬步講,假使被告説過原告拿了別的物業公司的好處費,但這種傳言早就在原告居住的小區傳遍了,被告在説大家都在説的話;而且不是在公眾場合大肆宣傳,何以談得上侵犯原告的名譽權?本案中,有兩個問題需注意:第一,原告是否拿了其他物業公司的好處費處於事實不清狀態,既沒有證據證明是,也沒有證據證明非,傳言原告拿了別的物管公司好處費的不一定就是捏造事實;第二,沒有任何證據證明是被告最早説原告拿了其他物業公司的好處費;如果原告一定要追究侵犯名譽權,那也應該去找第一個在小區傳言原告收受其他物業公司的好處費的人,應該去找在小區張貼小字報宣傳此事的人。如果説原告的名譽權遭受侵害,也只有可能是上述最早公開宣傳的人承擔侵權責任。原告不去追究應該追究責任之人,卻抓住被告不放,顯然其醉翁之意不在酒。

關於這個提供錄音材料的劉某,前面已述及,他與原告本來就是堅決要趕走被告任法定代表人的物管公司的,其偷偷錄音,將大家都廣為傳言的話語錄下來,又轉交給原告,其本身目的不純,涉嫌以欺詐方式取證,當認定無效。

至於原告提供的證人證言,該證言也無法證實是被告最早散佈原告得好處費的事實。其栽贓陷害被告,極不道德。原告指控被告侵犯其名譽權,缺乏事實依據。

2、被告沒有侵權的故意

侵犯名譽權要求行為人必須有貶損他人名譽的主觀過錯。儘管原告在小區做了很多傷害被告、傷害被告公司的行為,但被告均以寬廣的胸懷對待原告;多次表示,願意與業主坐下來,好好談談;願意求同存異,照顧各方的利益訴求,不斷改進服務質量。就是在原告將被告告到法庭時,被告也沒有采取任何手段來侮辱、貶低原告的名譽;沒有編造事實,誹謗原告。因為被告一直與人為善,始終堅信,冤冤相報何時了,冤家宜解不宜結。

3、原告的損害與被告行為之間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

原告舉示了2010年9月25日,重慶市精神衞生中心處方,顯示臨牀診斷為焦慮抑鬱反應,想以此來證明自己遭受了損害。

但第一,焦慮抑鬱是常見病、多發病,其發病原因非常複雜,諸如生活壓力大、工作不順利等等,原告不能證明自己的焦慮抑鬱是聽了劉某的電話錄音才患上的;

其二,原告無法證實自己在聽到劉某的錄音前一切正常,沒有焦慮抑鬱症,也就是説,原告完全有可能在聽到劉某的錄音之前早就患上抑鬱症,不過是在聽到錄音後去醫院診斷的而已;

其三,抑鬱焦慮是慢性病,需要較為長的一段時間不良情緒的累積才會形成,其本身不可能短期內就患上該病,而且該不良情緒應該是比較強烈的,突然聽到一段錄音,不大可能突患慢性病;

其四,在被告與劉某談話之前,小區業主傳遍了説原告拿了其他物管公司的好處費,他不焦慮抑鬱,怎麼聽了劉某的錄音後就焦慮抑鬱了?顯然,前者傳播範圍廣、影響大;被告無非是與人閒聊,説到大家都在傳言的消息而已,如果不是劉某説給原告聽,原告絕無可能知道,更不要説其他人知道了。即便是原告名譽權受侵害,患上抑鬱焦慮症,那也只有可能是原告在最先聽到傳言説自己拿了別的物管公司好處費才患上的,而絕無可能是聽了劉某的錄音後才患上的。難道原告患病是有選擇性的?對範圍大、危害大、時間早的傳言無動於衷,具有免疫力;卻對範圍小、時間晚的傳言立即就抑鬱了?顯然,極不合情理。看來,原告的所謂的精神損害還是因人而異呀,真是欲加之罪何患無辭。

綜上所述,被告沒有以故意或過失以貶低他人名譽為目的,採取任何手段侮辱、誹謗原告;原告所謂的精神損害也與被告沒有任何關係,其訴訟請求應該依法駁回。原告惡意訴訟,欲對被告形象造成負面影響,被告保留通過法律途徑追究原告惡意訴訟的侵權責任的權利。

面對原告的所作所為,被告有感而歎:世上本無事,庸人自擾之。希望原告的鬧劇就此收場,留小區一個安寧,留公司一個安寧,也留給自己一個安寧。

以上代理意見,請法庭充分考慮並採納。謝謝。

代理人:xxx

xx年xx月xx日

以上就是小編為大家提供的名譽權糾紛的代理詞,希望對大家有所幫助,要是你的名譽權受到了別人的侵犯,我們可以要求侵權人停止侵害並且賠償損失的。要是你還有不明白的地方,可以來電告知本站網站的專業律師,讓他們來為你做出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