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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糾紛被告律師代理詞怎麼寫?

我們都知道在一個企業個工作,難免會遇到一些關於勞動合同的問題,如果雙方的意見沒有達成一致的話,就會產生糾紛,這個時候就會鬧上法庭,一般來講,雙方都會各自請一個律師來幫助自己寫上庭需要的代理詞,那麼勞動合同糾紛被告律師代理詞怎麼寫?

勞動合同糾紛被告律師代理詞怎麼寫?

一、勞動合同糾紛被告律師代理詞怎麼寫?

尊敬的獨任審判員:

xxxxx律師事務所依法接受委託,指派我擔任甲訴xx甲公司勞動合同糾紛一案被告的訴訟代理人。現就本案的焦點問題發表如下代理意見:

一、根本不存在被告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

被告從來沒有對原告作出辭退的決定,不管是書面或口頭通知方式。原告作為在職員工本應遵守單位規章制度,忠實履行崗位職責,卻未經批准,擅離職守,長期曠工。被告申請出庭的三位證人證言一致證明了以上事實,並且證實,被告單位領導曾在公司例會上責成人事部謝必文經理查找原告下落,通知其儘快回單位上班並對違規行為向被告作檢討。不料,原告反而捏造事實,將被告起訴至法院,以達到逃避可能面臨的單位處分和非法獲取經濟補償金的目的。被告在本案庭審時,仍然表示希望原告能認識錯誤並儘快回單位上班,遺憾的是原告依舊執迷不悟。

二、沒有證據表明被告已作出辭退原告的決定,並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原告。

原告共向法庭提交了兩份書證和證人證言,籍以證明原告已被辭退這一本不存在的事實。首先是《離職人員名單》(證據2),既沒有被告的公章,又沒有被告法定代表人、總經理或人事部經理的簽字確認,顯屬自行炮製的非法證據,根本證明不了“被告辭退原告”的事實;其次,原告提交的《書信》(證據5)連送達地址都沒有,同樣存在真實性、合法性和關聯性方面的嚴重缺陷,庭審質證時本代理人已充分闡述,不再重複。以上兩份證據依法不能作為認定本案事實的依據。

關於原告向法庭申請出庭的5位證人,其中戊、乙、丙、丁等4位證人,均自稱是被辭退的被告單位廚房的一般員工;巳聲稱是被告餐廳員工,現已不在被告處上班,但沒有辦理離職手續,換言之,屬擅自離崗員工。因這些證人沒有出具曾是被告員工的有效證明,本代理人無法確認其真偽。假設,他們關於自己身份的陳述屬實,那麼,既是被辭退員工或不辭而別的員工,對被告心存怨恨或不滿亦在情理之中,其證人證言的證明力相當低,此其一;其二,這些證人都説是餐廳負責人吳xx(其人已於今年5月23日擅自離崗,至今沒有到被告處上班)通知辭退原告。被告連辭退一個清潔工都必須經公司領導決定,由人事部正式通知解除勞動合同並依法辦理離職手續,更何況辭退一名自稱是“廚師長”的原告。退一萬步,假設吳炎波有口頭通知辭退原告,那麼,作為一名未經被告授權又已擅自離崗的員工,其隨意對原告説“公司決定將你除名”或“你已經被辭退了”,能產生應有的法律效力嗎?!無疑不能產生被告單方解除原告勞動合同或辭退原告的效力!沒有證據表明吳炎波本人具有作出辭退原告決定的主體資格。辭退員工的決定必須由用人單位依法作出,並正式將通知送達,才具有法律效力,這是法律常識。據此認定原告已被辭退事實顯然是極其荒唐的。

原告代理人援引《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主張由被告承擔相關舉證責任,顯屬適用法律錯誤。該條的適用前提是用人單位已作出了辭退或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那麼,應就作出決定所依據的事實和程序的合法性承擔舉證責任。而本案中,被告並沒有作出辭退決定,故依法應當由原告就其已被辭退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綜上,原告關於其已被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主張嚴重缺乏證據支持。原告不具有本案的訴訟主體資格,晉安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以“申請仲裁的主體不適格”為由,作出不予受理案件的決定,本代理人認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準確。懇請法院依法維持,並駁回原告起訴。

以上代理意見,期待法庭合理採納。謝謝!

此致

敬禮!

xxxx律師事務所

代理律師:xxx

時間:年 月 日

但是多懂一些法律上的知識也是很好的,這樣也能夠避免日後出現這種情況的時候,自己不知所措,不知道如何操作,如果還有這方面的疑問,歡迎隨時諮詢本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