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訴轉公訴的重婚案需要符合什麼條件?
重婚罪既是自訴案件,也可以轉化為公訴案件(只有在被害人不告訴情況下,其他公民向檢察機關控告才轉為公訴案件)。錄音文件可以直接作為證據。
我國採公訴兼自訴制。由於在公訴兼自訴的模式下,公訴與自訴的關係實際上表現為一種普遍與特殊的關係,因而兩者關係的內容主要取決於自訴制度的具體設計。我國目前的自訴制度主要由《刑法》和《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加以規定,具體如下:
(一)告訴才處理的案件
1、侮辱、誹謗案(刑法第246規定的,但是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國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257條第一款規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260條第一款規定的)。
4、侵佔案(刑法第270條規定的)。
(二)被害人有證據證明的輕微刑事案件
1、故意傷害罪(《刑法》第234第一款)。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245條)。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252條)。
4、重婚案(《刑法》第258條)。
5、遺棄案(《刑法》第261條)
6、生產、銷售偽劣商品案。
7、侵犯知識產權案。
8、對被告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
基於事實上的重婚、第三者插足等行為,是對夫妻忠實義務的違反,它嚴重侵犯無過錯方的同居權、保持權等一系列配偶權利。由此決定法律不但應當對重婚者予以刑事懲罰,而且還應當由重婚者對無過錯方承擔懲罰性的賠償責任。
收集證據時,應對這類人員的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派出所進行收集這類證據。案件的受害者應積極的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賠償自身的合法權益進行計算。相關的違法人員還受到兩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役進行辦理。
在我國相關的重婚案件可以自訴進行辦理,也可以由我國的檢察機關進行調查。我國的民法典律規定相關的當事人員在辦理這類重婚案件的訴訟時,應積極的收集這類案件的證據,證明相關婚姻當事人與他人進行生活的證據進行辦理。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的重婚罪其實並不屬於我國的刑事法律法規中規定的告訴才處理的案件,既然如此,那麼就意味着我國的公安機關可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犯罪行為人的重婚犯罪行為予以立案偵查,之後是可以移交到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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