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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與公司是否有勞動關係?

一、股東與公司是否有勞動關係?

股東與公司是否有勞動關係?

股東與公司不一定有勞動關係,股東與公司是否形成勞動關係要分情況而定,具體分析情形如下:

1、股東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由股東會、董事會聘任其擔任公司的董事、經理、財務負責人等高級管理人員。此類人員,作為公司的管理人員,公司的勞動管理制度由其主導制定,似乎不接受公司勞動管理,也不遵守公司勞動規則。實則不然,管理與被管理是組織分工的問題,此類人員同樣受到公司管理制度的約束,受到股東會、董事會議事規則的約束。此時雙方符合勞動關係的特徵,形成勞動關係。

2、股東不是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只是公司的普通層級的管理者,甚至只是普通工作人員。此類人員與其他普通勞動者在勞動法層面沒有區別,雙方形成勞動關係。

3、股東不參與公司日常經營管理,不為公司提供勞動,只是按照《公司法》的規定行使股東權利,承擔股東義務。這種情形,我們認為此類股東與公司不形成勞動關係。

4、股東與公司存在業務、人員、機構、財務等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人格混同”情形,這時雙方即便在形式上符合勞動有關係的特徵,但股東與公司實質上已經混同為一人,股東不能成為勞動關係中的勞動者,雙方不形成勞動關係。

二、股東什麼情形下需要對公司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1、股東與公司之間發生人格混同,嚴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2、惡意逃避債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二十條: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3、出資不足的補足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4、抽逃出資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三十五條: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

《公司法解釋三》第十四條:股東抽逃出資,公司或者其他股東請求其向公司返還出資本息、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公司債權人請求抽逃出資的股東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協助抽逃出資的其他股東、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者實際控制人對此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抽逃出資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一人公司的債務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六十三條: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股東自己的財產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6、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補足出資的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公司法》第九十三條: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繳足出資的,應當補繳;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為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發起人補足其差額;其他發起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你能讓各股東獲得的經濟利益,公司在成立期間,股東可以在公司任職,此時股東的行為會受到《勞動法》等法律的限制,若股懂僅參與公司的分紅,此時股東的行為就僅會被《公司法》等法律的約束。

標籤:股東 勞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