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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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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位權糾紛代理詞怎麼寫?

代位權糾紛是説,比如我欠甲錢,而且到期該還,同時乙欠我錢,也到期了,但我沒錢還甲,又沒跟乙要錢,甲此時就有代位權,代替我向乙要錢,這個過程產生的糾紛即是代位權糾紛。此時律師向法院提交的訴訟文書就是代位權糾紛代理詞,下面本站給大家介紹代理詞的寫法。

原告張某某訴被告羅某、張小某、第三人程某某 債權人代位權糾紛一案

代 理 詞

一、代理詞首部

尊敬的審判長:

依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律師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我律師事務所接受本案被告羅某的委託,並指派馬XX律師擔任其訴訟代理人。為便於法庭查明案情,正確適用法律,公正處理本案,代理人結合本案的事實、證據和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就本案發表如下代理意見,懇請法庭評議時,能夠予以考慮。

二、正文

代理人認為本案原告張某某、被告羅某之間並沒有任何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因此,原告的訴訟請求不但沒有事實依據,且於法無據,懇請貴院依法查明,駁回原告對被告羅某的訴訟請求.理由如下:

原告訴狀所涉房產系本案被告羅某從某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所得,因此,本案原告、被告之間並沒有任何債權債務法律關係。對此,代理人懇請貴查明案件事情,並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

本案被告羅某向法庭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商品房銷售發票,契税完税證,行政事業性、政府性基金繳款通知單【以上證據系代理人從該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所調取,並加蓋該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房屋產權產籍管理所公章】,房產證【複印件】等證據足以證明,2007年4月2日,本案被告羅某與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一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該合同明確約定,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將其開發的房產出售給本案被告羅某,總價款為155319元。合同簽訂後,本案被告羅某依據《商品房買賣合同》之約定,於2007年4月2日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支付了全部購房款,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為本案被告羅某出具了商品房銷售發票,並依法辦理了房產證。如今,該房產就登記在本案被告羅某的名下。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本案原告張某某訴狀中所涉房產系本案被告羅某從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所得,並非本案原告所述是本案被告羅某從本案第三人程某某處購買所得。因此,本案原告張某某、被告羅某之間並沒有任何債權債務法律關係,本案原告張某某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與理由依法不能成立。對此,代理人懇請貴查明案件事情,並駁回本案原告張某某對而本案被告羅某的訴訟請求。

代理人認為,本案原告張某某向法庭提交的證據並不能證明其訴求。對此,代理人懇請貴院依法查明,並依法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具體的理由如下:代理人認為,原告提交的第一組、第二組證據並不能證明本案原告張某某的證明目的。為證明原告訴訟請求的成立,原告向法庭提交了一份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樓房頂賬協議。對這兩份證據,代理人已在庭審過程中進行了質證。基於此,代理人認為,這兩份證據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理由如下:

1、協議書及補充協議涉及到兩個公司,兩個公司的名稱前後不一致,且本案原告並未向法庭提交證據證明兩個公司系同一法律主體。從這個層面來分析,代理人認為,該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不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2、協議書及補充協議並不能證明本案第三人程某某掛靠的事實。若有掛靠的話,則必須有本案第三人程某某與被掛靠單位之間簽訂掛靠協議。而截至目前,本案原告張某某並未向法庭提交本案第三人程某某與被掛靠單位之間簽訂的掛靠協議。

3、樓房頂賬協議明確約定是由“邦和公司”與實際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而不是約定由“地產開發公司”與實際買受人簽訂買賣合同。據此,代理人認為,樓房頂賬協議不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等屬性,不能證明原告訴請的成立,也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若原告代理人所述的事實及理由成立的話,該樓房頂賬協議應該由開發商“房地產開發公司”蓋章予以確認。

4、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代理人認為,涉案房產所屬小區系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開發,而依據相關法律之規定,在未經依法登記,涉案房產所屬小區的所有樓盤應屬於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從這個層面來分析,原告張某某向法庭提交的樓房頂賬協議僅僅是一張頂賬協議,屬於債權,並未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

代理人認為,原告提交的“證明”不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不能證明原告的證明目的,不應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 代理人認為,法人出具證明時,不但應有文號,且具有格式規範、字跡工整的特徵,更應有法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的簽字予以確認。而縱觀本案原告提交的證明,代理人發現,該證明沒有文號不説,且格式非常不規範,字跡潦草不工整,也沒有法人主要負責人、法定代表人簽字確認。更為重要的是,作為一個法人,在出具的證明中竟然出現錯別字。 同時,代理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該證明出具的時間是2013年1月4日。從這個層面來分析,作為後來成立的法人,怎麼可能出具證明以證明2007年發生的事情呢? 綜上可見。代理人認為,該證明不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懇請法庭依法予以排除。

代理人認為,原告提交的被告羅某、張小某與第三人程某某簽訂的《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系複印件,不具有證據的屬性,不能作為本案的定案依據,代理人懇請貴院依法查明。具體理由如下:

1、原告提交的本案被告羅某、張小某與第三人程某某簽訂的《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系複印件,不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等屬性,也不足以推翻本案被告羅某向法庭提交的本案被告羅某與寧夏康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證明的案件事實。

2、本案被告羅某向法庭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據足以證明,本案原告訴狀中所涉房產系本案被告於2007年4月2日從寧夏康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所得,並非本案被告從本案第三人程某某處購買所得。從這個層面來説,本案原告張某某提交的《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複印件,】不足以推翻本案被告羅某向法庭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據所證明的案件事實。

3、本案被告羅某向法庭提交的《商品房買賣合同》等證據足以證明,本案原告訴狀中所涉房產系本案被告於2007年4月2日從寧夏康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購買所得。而原告提交的本案被告羅某、張小某與第三人程某某簽訂的《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的簽訂時間是2007年4月25日,從兩份商品房買賣合同簽訂的時間來分析,原告提交的本案被告羅某、張小某與第三人程某某簽訂的《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不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等屬性,且不足以推翻本案被告羅某向法庭提交的本案被告羅某與寧夏康苑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商品房買賣合同》所證明的案件事實。

4、代理人提醒法庭注意的是,原告提交的《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第四條約定,乙方【即本案被告羅某、張某】在全部還請甲方【即本案第三人程某某】和銀行貸款後,甲方負責給乙方辦理過户手續,手續費及契税由乙方承擔。退一步講,假定存在《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一事宜,依據該《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第四條之意,並結合涉案房產目前的狀態【在被告羅某名下】足以説明,本案被告羅某、張小某與本案第三人程某某之間的《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中所約定的權利、義務已履行完畢,雙方之間再無任何債權、債務關係。假若本案被告羅某未付清全部購房款,涉案房產不可能過户到本案被告羅某的名下。從這個層面來分析,原告訴求不但缺乏事實依據,且於法無據。

5、退一步講,假定存在《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一事宜,被告羅某、張小某與第三人程某某簽訂《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的真實目的是,無非是幫助第三人程某某躲避債務而已,別無其他,屬於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無效協議,完全符合我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之規定,屬於無效協議。據此,代理人懇請貴院依法查明,並將該《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依法予以排除。

6、我國《物權法》第九條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據此,代理人認為,依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在未經依法登記,房產屬於該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所有。從這個層面來分析,原告張某某向法庭提交被告羅某、張小某與第三人程某某簽訂《商品房轉讓買賣合同》也屬於債權,並未發生物權變動的法律效果。

三、尾部

因本案第三人程某某未到庭參加訴訟,因此,原告張某某提交的“借條”是否具有證據的真實性、客觀性、合法性,原告張某某與第三人程某某之間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法律關係,原告張某某是如何支付15萬元的,及該債權是否到期、原告張某某是否主張過債權,肯定法庭依法審核。 綜上所述,代理人認為,原告的訴求缺乏事實依據與法律依據。被告懇請貴院依法查明、認定,駁回原告對被告的訴訟請求,維護被告的合法權益。

以上意見,敬請合議庭考慮,並望採納。

代理人:xxx

代位權糾紛代理詞怎麼寫?從上文可以看出首先要介紹三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的關係,明確對債權人產生的傷害。然後在寫作中要依據債務事實和相關法律,針對代位權人的委託,準確、真實詳細而深入的分析,説服法院對其訴訟請求的支持。值得注意的是該法律文書有一定的格式,基本上按照首段提申請正文描述剖析法律事實和提出訴訟請求,尾段呼應首部書寫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