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一、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關係的區別有哪些
兩者在性質上有着根本區別
1、勞動關係,從勞動法意義上講,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和勞動合同關係。
事實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或者無有效書面勞動合同而形成的勞動用工關係。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條和第17條的規定,我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與勞動者之間,只要形成勞動關係,即勞動者事實上已成為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併為其提供有償勞動,可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形成了事實勞動關係,適用勞動法。勞動合同關係是指依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通過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形成的法律上的勞動用工關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依法通過訂立、履行、變更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係。
2、勞動合同,根據《勞動法》第十六條的規定,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勞動合同是要式合同,必須採用書面形式訂立,口頭訂立勞動合同的,視為沒有訂立勞動合同,即雙方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依法訂立並簽字或者蓋章即行成立並生效。
因此,簡單從性質上講,勞動合同是一種協議,而勞動關係是一種權利義務關係,這也是兩者最根本的區別之一。
二、勞動合同成立與勞動關係建立沒有必然聯繫
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勞資雙方之間不一定存在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的,勞資雙方也不一定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1、訂立了書面勞動合同的,勞資雙方之間不一定存在勞動關係。
書面勞動合同一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即行成立並生效,但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因此,自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時起至實際用工之日前,勞動關係並沒有建立,若雙方因勞動合同履行發生爭議,只能適用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處理,而不適用勞動法律的規定。例如: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後,無正當理由拒絕勞動者按照雙方訂立的勞動合同的約定到本單位工作的,勞動者可以依據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請求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而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追究用人單位的勞動法律責任。
2、建立勞動關係的,勞資雙方不一定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又根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7條和《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相關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據此,用人單位沒有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但同時符合上述三個條件的,則認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成立勞動關係,即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在現實生活中,企業勞動合同簽訂率低的現象普遍存在,有的勞動者在同一用人單位已連續工作幾年、十幾年、幾十年,用人單位也從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根據上述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已形成事實勞動關係。因此,建立勞動關係的,也不一定均已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三、終止事實勞動關係與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有異
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不能適用勞動合同法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例如: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以及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勞動合同,並請求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但是,如果勞動者依據上述情形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則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因為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不等於終止事實勞動關係。
另外,根據《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成立事實勞動關係的,用人單位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應當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因此,如果勞動者提出終止事實勞動關係並請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則因無法律依據,用人單位可以拒絕支付。
四、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聯繫
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雖然區別很大,但仍存在一定的聯繫。例如: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依法通過訂立、履行、變更書面勞動合同建立勞動(合同)關係;履行依法成立並生效的勞動合同必然建立勞動合同關係,成立勞動關係;終止事實勞動關係、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都能導致勞動關係的解除或者終止,最終終止勞資雙方之間存在的勞動權利義務關係。
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勞動合同訂立的目的就在於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最終在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成立勞動(合同)關係。
因此,依法履行勞動合同,必然成立勞動關係。
另外,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被解除或者終止後,勞動合同確立的雙方原有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終止,勞動關係同時終止。而終止事實勞動關係的法律後果也是導致事實勞動關係的終止。
勞動合同關係只是勞動關係中的一種,事實勞動關係與勞動合同的關係在本質上存在着區別,雖然二者都需要付諸勞動與支付報酬同時存在。只要用人單位僱傭勞動者勞動關係就已經確立,但若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的權利與義務是模糊的很大程度上不受法律保護,故而為了雙方權益能有所保障最好還是簽訂勞動合同確立勞動合同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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