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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勞動合同法》

第十五條簽訂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發生變化,應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勞動合同簽訂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同意,可變更勞動合同相關內容。總公司欲變更勞動合同內容,應提前3天向職工發出《變更勞動合同通知書》,經雙方協商一致後填(勞動合同變更書)。

第十六條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應填寫《解除勞動合同審批表》。

第十七條職工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總公司造成重大損失的(在對其迸行處罰之後解除勞動合同);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八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總公司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應提前30日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送達職工並簽字。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職工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調整後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合同內容與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

第十九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總公司不得依據第十八條第(二)款解除勞動合同:

(一)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之內的;

(二)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三)復員、轉業軍人,初次簽訂勞動合同參加工作未滿三年的;

(四)職工給總公司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的。

第二十條經雙方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職工可以隨時通知總公司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內;

(二)企業以暴力、威脅、監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三)企業不能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及提供勞動條件的。

第二十二條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總公司按北京市有關規定給職工出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

變更勞動合同和解除勞動合同的性質根本就不一樣,兩者適用的情形也有很大的差別。但是,無論是解除或者説是變更勞動合同,員工本人都要根據當時的情形做出理智的判斷,公司也有可能先解除原來的勞動合同,然後再跟職工簽訂全新的勞動合同,這些問題都不是能三言兩語簡單概括的。

標籤:變更 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