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合同事務 > 合同違約

勞動合同履行地變更條件是什麼

勞動合同履行地變更條件是什麼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內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採用書面形式。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根據本條規定,勞動合同的變更要注意兩點:其一是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即雙方協商一致;其二是變更勞動合同的形式,即採用書面的形式。此外不僅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而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文本,根據本條的規定,也要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如果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給勞動者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直至雙方對勞動合同變更的異議完全消除,再由另一方在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上籤署“同意變更”意見。如果是勞動合同內容變更請求涉及勞動合同履行行為發生變更的,勞動者應當依變更請求變更合同履行行為,用人單位應當為勞動者變更履行行為創造條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八條
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