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什麼
一、變更勞動合同的條件包括什麼
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用人單位可與勞動者協商,對勞動合同進行變更,如果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般有如下情形:
(1)訂立勞動合同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已經修改或者廢止。
(2)用人單位方面的原因。用人單位經上級主管部門批准或者根據市場變化決定轉產、調整生產任務或者生產經營項目等。
(3)勞動者方面的原因。如勞動者的身體健康狀況發生變化、勞動能力部分喪失、所在崗位與其職業技能不相適應、職業技能提高了一定等級等,造成原勞動合同不能履行或者如果繼續履行原合同規定的義務對勞動者明顯不公平。
(4)客觀方面的原因。這種客觀原因的出現使得當事人原來在勞動合同中約定的權利義務的履行成為不必要或者不可能。這時應當允許當事人對勞動合同有關內容進行變更。
二、勞動者可以不同意變更合同嗎
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此規定的深層含義是用人單位運用規章制度管理職工受法律保護,值得注意的是規章制度必須具備合法性,即制定程序合法和內容合法。程序合法是指規章制度在制定過程中必須經過民主程序制定,聽取職工或職工代表意見,並向全體職工公示。內容合法是指規章制度的具體條款不能與法律、法規相牴觸,而是要把法律的原則性規定與用人單位的實際相結合,既不違反法律、法規的原則,又要適應企業的生產經營實際,具有可操作性。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義務。
依照《勞動合同法》第35條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並採用書面形式
不管是怎樣的合同,其實都是可能出現變更的情況。而勞動合同較為特殊,實際在變更的時候需要符合的條件也有一些不同。但無論怎樣對合同的變更都需要建立在當事人協商一致的基礎上才行。變更勞動合同之後,也是要採取書面形式對變更的內容作出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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