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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解除勞動合同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一、解除勞動合同還能申請勞動仲裁嗎?

離職一段時間後一年之內也是可以申請仲裁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同時規定,訴訟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此外,法律還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一年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二、勞動仲裁的範圍有哪些?

(一)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

勞動關係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提供有報酬的勞動而產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因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而產生的爭議屬於勞動爭議,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在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一旦發生糾紛,勞動者往往因為拿不出勞動合同這一確定勞動關係存在的憑證而難以維權。為了更好地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因確認勞動關係發生的爭議納入了勞動爭議處理範圍,勞動者可以就確認勞動關係是否存在這一事由,依法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機構申請權利救濟。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關係,涉及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的全過程。對於這一過程任何一個環節發生的爭議,都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來解決。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建立勞動關係,應當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並建立職工名冊備查,這是第一個環節——訂立勞動合同;勞動合同的履行,是指勞動合同在依法訂立生效後,雙方當事人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條款,完成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實現勞動合同規定的權利的活動,這是第二個環節;變更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對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的條款所作的修改和增減,這是在履行勞動合同中發生的一種特殊情況,不是每一個勞動者都會遇到的;勞動合同的解除和終止是整個勞動用工過程中的最後一個環節。勞動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在合同期滿前,提前終止勞動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雙方的權利義務關係的行為。勞動合同的終止,是指勞動合同規定的勞動合同履行期限屆滿,或者因為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出現法定的情形而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因而雙方的勞動合同權利義務關係結束的情形。在上述整個勞動用工過程中發生的勞動爭議的處理,都可以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這一類勞動爭議是由於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而引發的爭議。所謂除名,是指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的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所謂辭退,是指用人單位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與其工作人員的工作關係;所謂辭職,是指勞動者根據本人的意願,辭去所擔任的職務,解除與所在單位的工作關係的行為。離職是指勞動者根據本人意願,自動解除與所在單位的勞動關係的行為。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涉及解除和終止勞動關係,適用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申請勞動仲裁本身就不是以存在勞動關係為前提條件的,很多員工都是在被迫解除了勞動關係之後選擇通過勞動仲裁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的。儘管申請勞動仲裁的有效時間是一年,但是我們應該知道,越早申請勞動仲裁越有利於仲裁庭維護自己的權益,因為時間越久證據也越不好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