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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結婚的條件

法律2.72W
不能結婚的條件

離婚是指在夫妻雙方生存期間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係的行為,離婚就意味着夫妻關係的結束,會帶來財產關係的變更,子女撫養關係的變更等。根據提出離婚的實際情況不同,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方式。離婚並不是一件光彩的事兒,對任何一方都是一種損失。當然,這也並不是説不能離婚,在滿足離婚條件的情況下,夫妻之間是可以好聚好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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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能結婚,不能結婚的條件是什麼?

我國結婚的禁止條件有兩種:
1.禁止一定範圍的血親結婚。婚姻法第7條第1項規定: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禁止結婚。直系血親,無論是婚生還是非婚生的,均禁止結婚;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是指與己身出自同一父母或同一祖父母、外祖父母,除直系血親外的所有血親。其範圍具體包括:
(1)同源於父母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同父異母或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
(2)同源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輩份不同又性別相異的親屬;
(3)同源於祖父母、外祖父母的輩份相同的堂兄弟姐妹、姑表兄弟姐妹、舅表和姨表兄弟姐妹。禁止一定範圍內的血親結婚,是基於社會倫理道德、優生優育等因素的考慮。
2.限制患有法律規定的某種疾病的人結婚。婚姻法第6條第2項和《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第5項規定,男女一方或雙方在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或暫緩結婚的疾病時,禁止或暫緩結婚;婚姻登記管理機關也不予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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