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工單位需要支付勞務派遣工的經濟補償金嗎?
一、用工單位需要支付勞務派遣工的經濟補償金嗎?
不需要,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經濟補償金應由勞動派遣單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一條 勞務派遣單位或者被派遣勞動者依法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二條 勞務派遣單位違法解除或者終止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勞務派遣單位是實際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真正的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除非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並經勞動者確認的除外。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工作人員,雖然從事的工作是用工單位的具體工作,但是從法律關係上講,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受勞務派遣單位的委託,替勞務派遣單位完成其對用工單位的勞務服務義務。因此從本質上講,被派遣勞動者還是為勞務派遣單位工作,其從事的工作內容仍然屬於勞務派遣單位應完成的工作義務。
綜合上面所説的,對於勞務派遣員工要申請經濟補償的話,那麼就只能向勞務公司進行申請,對於用工單位是沒有支付經補償金的義務,勞動派遣員工和用工單位只能説是勞務關係,只要完成工作之後雙方就不會存在有任何的關係,所以,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按勞動法來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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