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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法律2.87W
用人單位應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法定情形及經濟補償金的計算標準

勞動保障是指以保護勞動者的基本權益所採取的一切措施和行為的總和。勞動保障制度的目的就是以保障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目的的,這是區別於其他對勞動關係調整的法律制度。勞動保障的內容是主體的獨立人格、法律地位和物質利益。主體的獨立人格是獲得法律地位的前提,而獨立的法律地位又是實現物質利益的前提。勞動保障首先要確立和維護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獨立人格和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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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包括哪些?

 (一)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的9種情形:
  1、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5、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6、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8、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
  9、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二)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12情形:
  10、用人單位提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1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用人單位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綜上所述,這就是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的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