派遣協議到期辭退派遣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一、派遣協議到期辭退派遣員工需要支付賠償金嗎?
派遣協議到期辭退派遣員工不需要支付賠償金,《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單位可以將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一)用工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三項、第四十一條規定情形的;
(二)用工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決定提前解散或者經營期限屆滿不再繼續經營的;
(三)勞務派遣協議期滿終止的。
被派遣勞動者退回後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不低於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二、勞務派遣的特徵
1、勞務派遣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替代性的崗位上實施
勞務派遣和以往任何形式的勞動生產都不相同,它是一種特殊的生產組織形式。一方面用工單位在面臨日益複雜的市場需求時,其自身的員工結構配置達不到相應的要求,而這種市場需求往往是臨時性的、輔助性的,並且具有多樣化特徵;另一方面,用工單位本身的勞動人員也可能由於自身因素暫時不能從事單位所指派的工作,而這種工作往往是可替代的。面對這種臨時性的用工需求,用工單位從控制生產成本的角度往往不會調整自身的勞動力資源結構,而是選擇從勞動力市場臨時僱傭所需人員。除此之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明確規定勞務派遣的法律地位是我國企業基本用工形式的補充形式,派遣職工的工作崗位只能是符合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要求的崗位。因此,被派遣的勞動者從事的必然是臨時性的、輔助性的,或者是具有可替代性的工作。
2、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不存在隸屬關係
在勞務派遣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不存在任何隸屬關係是其一個很重要的特點,用工單位與派遣單位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派遣單位則會按照協議的約定將合適的職工派遣到用工單位工作。在被派遣勞動者工作的過程中,用工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是不必簽訂勞動合同的,所以他們之間不存在正式的勞動關係,被派遣勞動者只需在用工單位的管理和監督下給付相應的勞動,有關的用工單位則向派遣單位支付相應的對價,至於被派遣勞動者的人事管理,則是由派遣單位來進行的。因此,在整個勞務派遣過程中,用工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之間始終不發生人事管理關係或者隸屬關係。
通常公司可能是在業務量比較大的情況下,才會和派遣單位之間達成某些合作協議,有派遣單位派遣一部分員工,但是派遣員工完成了這項業務的情況下,派遣工作自然也就結束了,用工單位無故辭退,本單位正式職工的情況下才要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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