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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想續簽勞動合同是否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想續簽勞動合同,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在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終止時,不再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的年齡和身體對再次求職已有很大影響,有必要對勞動者給予一定的經濟補償。
法律依據】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用人單位不想續簽勞動合同是否要給員工支付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