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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形有哪些

1、用人單位未按時支付勞動報酬。

《勞動法》第五十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進而將“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列為勞動者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可以支持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之一。

2、如果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這種典型的非法壓榨勞動力,或者不顧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勞動者以用人單位未足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為由單方解除勞動關係,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情況屬實應予以支持。

4、用人單位未能給勞動者提供勞動保護的。

勞動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衞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5、以非法手段讓對方在違背自身意願的情況下籤訂、改動勞動合同,這種勞動合同是無的。

這種情況下勞動者可以和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用人單位按照要求支付補償金。

6、其他勞動法規定的情形。

比如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