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勞動工傷 > 勞務派遣

勞務派遣退回的經濟補償金嗎?

勞務派遣退回的經濟補償金嗎?

一、勞務派遣退回的經濟補償金嗎?

勞務派遣退回的是沒有補償金的,勞務派遣員工被辭退,勞務派遣單位是實際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和勞動者之間是真正的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由勞務派遣單位支付,除非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約定,並經勞動者確認的除外。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單位建立了勞動關係,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勞務派遣單位的工作人員,雖然從事的工作是用工單位的具體工作,但是從法律關係上講,被派遣的勞動者是受勞務派遣單位的委託,替勞務派遣單位完成其對用工單位的勞務服務義務。因此從本質上講,被派遣勞動者還是為勞務派遣單位工作,其從事的工作內容仍然屬於勞務派遣單位應完成的工作義務。

二、勞務派遣的概念

勞務派遣又稱人力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僱員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並支付報酬,把勞動者派向其他用工單位,再由其用工單位向派遣機構支付一筆服務費用的一種用工形式。勞動力給付的事實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要派企業向勞務派遣機構支付服務費,勞務派遣機構向勞動者支付勞動報酬。勞務派遣業務是近年我國人才市場運用一種新的用人方式,可跨地區、跨行業進行。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 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及勞動者的權利義務

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三、勞務派遣有哪些好處?

1、建立起新型的勞動關係,有助於保障派遣員工的合法權益;充分利用勞動部門的就業平台和資源優勢,為派遣員工提供更多的就業機會和更為廣闊的職業選擇;重視派遣員工的教育培訓工作,有效提升派遣員工的職業素質和職業技能,提高派遣員工的職業選擇能力。

2、勞務派遣不僅保證了派遣員工的工資收入水平,而且還可以利用內部的崗位空間和崗位調整,提高派遣員工的工資收入;可節省用人單位招聘員工的各項費用,如場地租用費、廣告費等;同時也避免用人單位自行招進不符合要求人員造成的損失和處理的麻煩;

3、實行勞務派遣可以節省用人單位勞動力使用和管理成本;用人單位可根據生產經營需要,隨時要求派遣機構增減派員,有利於用人單位用人的靈活性;也可使用人單位從繁雜的勞動保障事務中解脱出來,有利於用人單位集中精力抓好生產經營勞務派遣型用工,比較規範、合法,三者的權利義務比較明確;由於勞務派遣機構在“三方”關係中“一手託兩家”,有利於用人單位所需人員供求選擇和各方責、權、利的保障。勞務派遣作為正規就業的必要補充形式,規模較小,但發展很快。在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前提下,派遣機構和用人單位的利益平衡是一個核心問題,雙贏模式才會推動勞務派遣業的進一步發展。

4.是合法避税的一種手段。

5、有利於規避裁員(特別是大批量裁員)的風險,一旦用人單位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由於種種原因導致人力資源使用數量上的裁減,如果是存在勞動關係的員工必然引起勞動關係的解除,這種解除無論在程序上還是在經濟補償方面都有一定的法律強制性規定,而對於勞務派遣人員,用人單位可以用提高管理費或雙方約定支付一定的補償金作為條件與勞務公司在勞務派遣協議中約定由勞務公司去承擔由裁員而產生的大部分經濟賠償責任,從而達到轉移風險的目的。

6、有利於規避或防範其他勞動保護方面的風險。由於勞動者的無過錯行為導致勞動合同或特殊勞動關係的解除(如因為不勝任工作、非因工疾病原因等)可能導致對其他員工產生負面影響,專業勞務派遣機構(勞務公司)專業性和對勞動法律的熟悉性,可以有效地幫助用人單位擺脱上述困境,或風險在發生之前就由於有相應的防範措施而得到了化解。

勞務派遣現在已經是很常見的一種用工方式了,在給員工提供了廣泛的就業機會的同時也能夠節省用人單位的税費,總之,勞務派遣對社會,員工,用人單位等都是有很多益處的。但被派遣的員工時刻要記住,自己並不屬於用人單位的正式員工,索要經濟補償金是沒有依據的。